4. 兽药、饲料销售人员良好行为规范 4.1 自觉学习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传播途径,牢固树立生物安全防护意识,自觉遵守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生物安全规定。 4.2 开展兽药、饲料经营活动的,应严格遵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规定,确保场所和设施符合要求,并配备必要的清洗、消毒设施,定期对经营场所进行消毒。 4.3 向养殖场户提供咨询服务时,尽量通过实时视频聊天工具,减少一切非必须的进场入户服务。所在地区发生疫情期间,禁止开展进场入户服务,减少一切非必须的拜访活动。 4.4对接送货和来访车辆,应停靠在指定区域,抵达和驶离时应对轮胎进行消毒处理。对来访人员特别是前来咨询的养殖人员,应告知其污染风险,到达、离开时都应做好手部和鞋底消毒工作。 4.5 向养殖场户送货时,应对送货车辆进行清洗消毒,不得驶入养殖生产区域;到达目的地交货时,应穿戴鞋套,尽可能减少或避免与饲养人员的直接接触;离开交货地点返回车辆时,应脱下鞋套进行妥善处理,对车辆轮胎和鞋底进行消毒后,方可离开。 4.6 怀疑服务对象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兽医部门。接触病死猪的,应对相关场所进行清洗、消毒,对相关物品进行清洗消毒甚至无害化处理,个人要淋浴并更换衣物,14日内不得进入生猪饲养场所。 5. 动物诊疗人员良好行为规范 5.1 在遵守动物防疫等法律法规,贯彻执行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政策等方面,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5.2 开展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资格证书;严格遵守《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确保诊疗场所和设施符合要求,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5.3 如需进场入户开展诊疗,应备好生物安全防护等工作所需用品,确保携带的物品洁净无污染且得到良好包装;驾驶车辆应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后备箱等放置物品的区域,应铺设塑料布,防止相关物品污染车厢。车辆不得驶入生产区。 5.4 从事诊疗服务活动时,应穿戴好手套、口罩、防护服、鞋套等防护用品,尽量减少无关物品携带,移动电话等电子设备应放置在密封的塑料袋中,便于清洁、消毒。每到不同场户开展工作,都应更换防护用品。 5.5 工作结束,应按规定做好相关物品、生物安全防护用品和医疗废弃物的整理、清洗、消毒工作。对可重复使用的物品,须彻底消毒,现场不具备条件的,应用防渗漏的容器或塑料包装袋装好,经表面消毒处理;对一次性用品和医疗废弃物,应集中无害化处理。对诊疗过程中可能污染的环境进行彻底消毒。 5.6 怀疑诊疗活动所在场所发生非洲猪瘟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兽医部门,不得擅自进行治疗和解剖,同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还应对所乘车辆进行清洗、消毒;应淋浴、更换洁净衣物和鞋帽,并对原穿戴的衣物、鞋帽进行清洗、消毒处理。确诊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的,14日内不得进入生猪养殖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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