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检测程序 8.2.1采样 8.2.1.1基本要求 样品的采集、保存、运输应符合NY/T541和《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的有关要求。 8.2.1.2采样要求 生猪屠宰厂(场)应当在驻场官方兽医监督下,按照生猪不同来源实施分批屠宰,每批生猪屠宰后,对暂储血液进行抽样检测;或在屠宰前分批抽血检测非洲猪瘟病毒核酸,确保批批检,全覆盖。 全血:使用含有EDTA(抗凝剂)的采血管采集3—5mL血液后,上下轻轻颠倒数次,使血液和抗凝剂充分混匀,防止血液凝固和发生溶血。 组织样品:采集脾脏、淋巴结等组织。 8.2.2样品处理 8.2.2.1全血样品:取1mL混样置于灭菌的离心管中,备用。 8.2.2.2组织样品:将0.1—0.2g组织块放入2mL离心管剪碎。 8.2.2.3样品灭活:样品需先灭活后再进行研磨处理。将装有1mL全血或0.1—0.2g组织块的离心管放入60℃水浴中,放置30分钟灭活。 8.2.2.4样品研磨:灭活完,用组织研磨器进行研磨,制成1mL~2mL PBS组织悬液。 8.2.3留样 检测样品必须留备份,备份样品-20℃保存6个月以上。 8.2.4核酸提取 8.2.4.2按照检测试剂盒说明书采用DNA提取试剂盒或者核酸提取仪进行病毒核酸提取。 8.2.4.3如果2小时以内检测,可将提取的核酸置于冰上保存,否则应置于-20℃冰箱保存。 8.2.4.4每次提取核酸都应该包括阳性和阴性对照。 8.2.5检测 应当使用农业农村部批准或经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比对符合要求的检测试剂盒。按照检测试剂盒说明书进行核酸扩增。 8.2.6结果判定 按照检测试剂盒说明书进行结果判定,样品检测结果如果为可疑,需要进行复检。 8.3检测报告 8.3.1检测结束后,检测人员应如实填写检测报告及相关记录(应包括样品检疫合格证明编号、检测方法、检测日期、检测结果)。 8.3.2检测报告必须经由企业检测员签字确认,加盖屠宰企业公章方为有效。 8.3.3一旦发现疑似阳性结果,应按照《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第二版)》的要求处置。 8.4注意事项 8.4.1进入各工作区域应当严格按照单一方向进行,即试剂储存和准备区→样品制备区→扩增区。 8.4.2各工作区域必须有明确的标记,不同工作区域内的设备、物品不得混用。 8.4.3检测室的清洁应当按试剂贮存和准备区→样品制备区→扩增区的方向进行。不同的实验区域应当有其各自的清洁用具以防止交叉污染。 8.4.4贮存试剂和用于样品制备的耗材应当直接运送至试剂贮存和准备区,不能经过扩增检测区,试剂盒中的阳性对照品及质控品不应当保存在该区,应当保存在样品处理区。 8.4.5避免样本间的交叉污染 8.4.6检测结束后,剪刀、镊子等均应放入消毒缸进行浸泡消毒,然后放入铁饭盒内,并装入密封袋内表面消毒后带出实验室。装有组织样品保存液和组织块的离心管应密封管口,放入密封袋内表面消毒后带出实验室。石英砂、吸头等试验废弃物应用0.8%NaOH浸泡30分钟消毒后放入密封袋表面消毒后带出实验室。实验室外将上述物品进行高压灭菌处理。 8.4.7实验前后,必须对工作区进行清洁,使用消毒剂对工作区的实验台表面进行清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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