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包括保藏中心和专业实验室)设置方案如下。 一、国家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体系 国家对实验活动用菌(毒)种实行集中统一保藏。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监督管理工作。 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和已有保藏机构建设基础,依法指定1个国家兽医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中心,5个保藏管理分中心和29个保藏专业实验室,承担集中储存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任务。基本职责:负责菌(毒)种和样本的收集、筛选、分析、鉴定和保藏;开展菌(毒)种和样本的分类与保藏新方法、新技术研究;建立菌(毒)种和样本数据库;向合法从事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或者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 保藏机构以外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保藏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二、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及任务分工 (一)国家兽医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任务 在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设立国家兽医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中心。除承担上述保藏机构基本职责外,国家兽医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中心还负责各分中心和保藏专业实验室所保藏菌(毒)种的统一编目;承担新兽药菌(毒)种和细胞的委托保藏;承担菌(毒)种进出口和使用的技术审查;承担对分中心和保藏专业实验室进行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负责本单位菌(毒)种和样本保藏管理。 (二)国家兽医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分中心及其工作任务 在中国农业科学院哈尔滨兽医研究所(以下简称“哈兽研”)、中国农业科学院兰州兽医研究所(以下简称“兰兽研”)、中国农业科学院上海兽医研究所(以下简称“上兽研”),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疫控中心”)和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分中心(以下简称“动卫中心”)设立国家兽医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分中心。根据工作实际,负责特定菌(毒)种的保藏和备份管理,除上述保藏机构职责外,还负责所在单位菌(毒)种和样本的保藏管理。其中, 哈兽研分中心主要负责禽流感病毒、非洲猪瘟病毒、马鼻疽、马传染性贫血病病毒、牛传染性胸膜肺炎支原体等菌(毒)种的收集、保藏、供应和管理,以及区域内有一定价值的菌(毒)种的收集、保藏和管理。 兰兽研分中心主要负责口蹄疫病毒、牛结节性皮肤病病毒、非洲猪瘟病毒、小反刍兽疫病毒、绵羊痘病毒和山羊痘病毒、蓝舌病病毒、包虫、血液原虫、囊尾蚴等菌(毒)种的收集、保藏、供应和管理,以及区域内有一定价值的菌(毒)种的收集、保藏和管理。 上兽研分中心主要负责日本血吸虫、猪蓝耳病毒、日本乙型脑炎病毒、伊氏锥虫、畜禽弓形体、鸡球虫、隐孢子虫等菌(毒)种的收集、保藏、供应和管理,以及区域内有一定价值的菌(毒)种的收集、保藏和管理。 疫控中心分中心主要负责禽流感病毒、口蹄疫病毒、非洲猪瘟病毒、高致病性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病毒等菌(毒)种的收集、保藏、供应和管理,以及区域内有一定价值的菌(毒)种的收集、保藏和管理。 动卫中心分中心主要负责非洲猪瘟病毒、牛羊朊病毒、小反刍兽疫等外来动物疫病与新发动物疫病菌(毒)种,以及禽流感病毒、新城疫病毒、结核杆菌、布鲁氏菌等菌(毒)种和样本的收集、保藏、供应和管理;负责动物源性食源菌的收集、保藏、供应和管理,以及区域内有一定价值的菌(毒)种的收集、保藏和管理。 (三)国家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专业实验室及其工作任务 农业农村部指定的国家兽医实验室(包括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专业实验室和区域实验室)为国家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专业实验室,负责特定动物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收集、鉴定、保藏和管理(详见附表清单),负责将具有代表性的菌(毒)种用至少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进行备份保藏。如需保藏非清单内菌(毒)种,应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方可保藏。 其中,对于两个及两个以上(含)国家兽医实验室的单位,应建立统一的菌(毒)种保藏管理部门,集中管理每个国家实验室收集、鉴定的菌(毒)种。 水生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名单另行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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