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04-15 作者:张宗东,刘洪明,张日萍- 小 + 大
2019 年 5 月,查获海阳某农药经营户百草枯水剂216 箱(2 000 余瓶),移交海阳公安立案侦查;6 月份以来查获私屠滥宰行为 2 起,移交公安机关处置,刑拘 4 人。自 2019 年 5 月份以来,市级支队共立案查处各类违法案件29起,罚款25.38万元,按程序向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综合执法部门交办转办案件 64 起,通过强化部门联动,形成了工作合力,切实建立起部门间共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联动机制。 3 烟台市农业综合执法改革存在的问题 3.1 执法人员身份不确定 以烟台市级为例,现有的 47 名农业执法人员主要来源于农技推广人员,编制为事业编制。而此次对烟台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的设岗要求,管理人员比例不低于 60%,最终核定的管理编制 24 名、专业技术编制 23 名。这导致大部分原来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执法人员无法继续从事专业技术。县市区的问题同样突出,执法队伍专业技术岗位偏少,人员职称晋升难度大,较为影响工作积极性。 建议明确当前农业执法队伍的身份定位,改变现在“事业身份、行政岗位,职称难评”的现状。新修订的《公务员法》明确“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建议贯彻落实《公务员法》的规定,将农业综合执法人员及时转为行政执法类公务员。 3.2 执法保障能力不足 执法经费和硬件保障不足是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市县两级的执法车辆车况老化、缺乏专业、精准、快捷的执法装备,对突发性事件和涉及面广的重大案件应急处置能力不足。另外,农业执法队伍未统一执法服装,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农业行政执法的形象和权威,降低了执法效能。 这提示应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落实农业执法经费财政保障要求,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运行经费、执法装备建设经费、罚没有毒有害物品处置经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加强相关经费保障,确保满足执法工作需要。加强执法标准化建设,加快健全完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建设,推行网上办案,实现信息共享。统筹配备执法装备,统一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以及执法执勤用车配备,由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按照中央统一规定制定配备细化标准。强化执法人员职业保障,完善基层执法人员工资、执法岗位津贴和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动物卫生补助等政策,一线执法人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探索通过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高职业伤害保障水平。 3.3 县级缺少专职农业执法队伍,执法体制机制不畅 县市的农业执法人员和职能划转到综合执法局后,由于县市综合执法局工作侧重点在城市管理,大部分县市综合执法局没有设立专门的农业综合执法队伍,普遍存在兼职从事农业执法现象,缺少农业专业执法人员和队伍。2017 年县市综合执法改革后,监管职责在农业农村局,执法职责在综合执法局,大部分县市责权不清晰、分工不明确,遇到案件线索处理时,部门间沟通对接程序较为繁琐,工作效率不高。目前农业执法工作协调难度较大,缺乏体制机制保障。 建议:一是整合建立专门的农业综合执法队伍,将农业执法职责和队伍并入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机构的县市,应当在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内设专门的农业执法队伍,并配备与农业执法相适应人员,专司农业行政执法工作,业务上接受上级农业农村局所属的农业综合执法部门的指导。对于在实践中,问题较多、衔接不顺、不利于农业执法工作的,建议单独设立农业综合执法队伍。 二是进一步理顺层级执法职责。按照职权法定、属地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建议“市级”农业综合执法支队负责重大案件和跨区域案件查处工作,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由市级承担的执法职责。 “县级”则区分已将农业执法并入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机构和尚未将农业执法并入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机构,并入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机构的县市应内设农业执法队伍承担日常执法检查、一般违法案件查处和省、市农业综合执法机构交办的相关案件查处职责,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给予以必要的支持。尚未将农业执法并入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机构的县市区,应当整合组建农业综合执法队伍,主要承担法律法规直接赋予本级的执法职责。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整合利用农业领域设在乡镇的站所力量和资源,承担日常巡查、接受投诉举报、协助调查取证等工作,建立乡镇综合检查与县级专业执法协调配合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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