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农业农村部:2020年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

日期:04-02 作者:新闻办- 小 + 大

(七) 大肠菌群

采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 3--2016)检测。

(八) 沙门氏菌

猪肉中沙门氏菌采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4-2016)检测。猪企屠宰环境和猪肉表面的沙门氏菌采用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自建《病原微生物分子生物学检测方法》检测。

(九) 金黄色葡萄球菌、单核增生李斯特氏菌    猪企屠宰环境和猪肉表面的金黄色葡萄球菌和单核增生李斯特氏菌采用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自建《病原微生物分子生物学检测方法》检测。

(十) 弓形虫、裂头蚴

采用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自建方法检测。

六、时间要求

部级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土、下半年各开展一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部门分别于5月15日和9月20日前,将样品邮寄至相应检测单位(附件5),屠宰快检产品的抽样须在上半年完成,邮寄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省级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的开展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并于4月30日前将监测方案报我部备案。

各部级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承担单位和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分别于6月30日、11月30日前将上半年、全年风险监测汇总表(附件4)和总结报告(需对各监测项目结果进行风险分析),以电子邮件形式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抄报我部畜牧兽医局。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分别于7月底和12月底前将部级和省级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分析报告、12月底前将屠宰快检产品的性能评测报告报我部畜牧兽医局。

七、工作要求

(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部门及承担监测任务的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计划的要求完成监测任务,及时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确保抽样的科学性、真实性和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二) 未经我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风险监测结果、报告和相关信息。风险监测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畜牧兽医局。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联系人:徐亭,联系电话:010-59191530

2.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联系人:雷春娟,联系电话:010-59198970

监测汇总上报邮箱:xqjiance@ aliyun. com

附件:

1. 2020年部级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2. 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监测项目表

3. 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抽样单

4. 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汇总表及填报说明

5. 2020年部级违法添加监测检测任务分配表

6. 2020年省级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任务表

上一篇:农业农村部:2020年畜牧产业扶贫和援藏援疆行动方案

下一篇:农业农村部:集中开展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

网站地图 | 服务条款 | 联系方式 | 关于阳光

冀ICP备14003538号  |   QQ:472413691  |  地址:河北省邢台市  |  电话:0319—3163003  |  

Copyright © 2024 天人文章管理系统 授权使用


首页
分享
留言 搜索 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