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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2020年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

日期:04-02 作者:新闻办- 小 + 大

2020年3月27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2020年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全文如下。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

农办牧【2020号】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兰州畜牧与兽药研究所:

为加强屠宰环节监管,强化风险物质监测,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2020年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2020年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一、监测目的

了解我国屠宰环节中主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的污染水平和趋势,确定潜在影响畜产品质量安全的风险隐患和危害来源,掌握我国屠宰企业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为开展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和监管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职责分工

2020年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分为部级监测和省级监测,其中部级监测包括违法添加监测、微生物监测、动物疫病监测和屠宰环节快速检测产品性能评测,省级监测包括产品品质监测、违法添加(部分项目)监测。

(一)部级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违法添加监测样品和屠宰快检产品的抽样工作。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兰州畜牧与兽药研究所负责违法添加监测样品的检测工作。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微生物和动物疫病监测的抽样和检测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部门协助进行抽样。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屠宰环节快检产品的性能评测工作。

(二)省级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本计划要求,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省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方案,自行保障经费并组织实施,并将方案报我部备案,对动物产品品质和动物尿液中违法添加((3种日一受体激动剂)进行监测,监测数量不少于附件6中规定数量。

承担省级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机构,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确定,须具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按照规范进行检验的能力。

(三)数据汇总与分析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部级和省级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数据的汇总与分析工作。

三、样品要求

(一) 样品范围

部级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的受检企业,由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另行发文确定。

省级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的受检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部门确定。

(二) 样品种类

产品品质风险监测的样品为猪肉(2号或4号肉)、牛肉(黄瓜条或外脊)、羊肉(后腿或里脊),违法添加风险监测的样品为猪、牛、羊的肝脏和尿液,微生物风险监测的样品为猪肉、猪屠宰环境和猪肉表面拭子,动物疫病风险监测的样品为猪膈肌。

(三) 抽样方法

参照《屠宰企业畜禽及其产品抽样操作规范》(NY/T3227 -2018)开展样品的采集工作。

抽样单见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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