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法

一起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的查处

日期:03-22 作者:朱立泽- 小 + 大


3.2 多方搜集证据,定性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在违法行为的处理上易将“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与“运输未附有动物检疫证明生猪”混淆,极易出现违法行为定性的错误。在本案中,货主兼驾驶员张 × 运输的生猪未佩戴任何免疫标识、且提供不出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在笔录中陈述所拉运的 6 头生猪未到当地乡镇畜牧兽医站报检,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但是相关证据材料中未调查生猪饲养地所在乡镇畜牧兽医站的动物检疫情况,相互印证材料不充分。为此,应从多视角、多渠道搜集证据材料印证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重点补充询问货主、驾驶员、生猪饲养户及生猪饲养地所在的基层畜牧兽医站,调取生猪饲养地畜牧兽医站产地检疫报检记录和生猪饲养户养殖档案等相关材料,确定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发生动机,证实违法行为。

3.3 灵活应用责令改正,完善处罚措施

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对责令改正通知书的应用多体现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措施中。但是作为一种制止违法行为发展和继续蔓延的法律文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要现场出具并要求当事人立即对拉运的生猪进行补检,防止文书出具延迟,造成所拉运的生猪死亡、掉膘减重等突发情况,引起执法矛盾。为此应依据实际情况,现场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进行补检,补检合格拉运到目的地进行待宰屠宰或隔离饲养,在此过程中行政处罚程序不中止;补检不合格,确系患有重大动物疫病或传染病的,依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同样在此过程中行政处罚不中止。

3.4 创新检疫申报方式,提高便民程度

目前,全国的动物检疫均采用现场检疫电子出证的方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检疫出证程序、提高了出证标准化程度,实现了全国动物检疫出证数据的互动共享。但是在肯定电子出证优势的同时,还应清醒的看到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系统在与检疫申报、现场检疫的衔接紧密程度还不够,检疫人员与养殖户、经纪人之间有效互动缺乏。为此,应加强以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工具为平台、互联网数据传输为纽带的动物检疫远程申报 APP的开发建设,实现动物检疫的远程据实申报和电子票证的流通,推动动物检疫的信息化建设,提高动物检疫便捷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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