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检疫作为切断动物疫病传播途径的有效举措,在控制扑灭动物疫病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保护人类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保障 。生猪经纪人作为联系屠宰场与养殖户的纽带,是动物产地检疫的主要参与者,在保障屠宰场待宰生猪供应、畅通养殖户生猪销售渠道上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受主动申报检疫积极性不高的影响,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生猪贩运户运输未经检疫生猪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给动物疫病防控和畜产品质量安全造成了严重的隐患,制约着生猪养殖和畜禽屠宰、流通的健康发展。为强化动物贩运户管理,有效遏制畜禽流动过程中重大动物疫病传播,本文通过对一起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进行分析,提出了锁定违法主体、定性违法行为、完善处罚措施和创新检疫申报方式等方面的意见建议,为规范生猪运输管理,强化生猪检疫与生猪屠宰的有机衔接提供参考。 1 案情概况 2018 年 9 月 15 日,×× 食品有限公司驻场检疫点工作人员屠宰结束后,在对公司厂区进行巡查时发现在公司生猪入场口发现驾驶员张 × 驾驶的一辆五征奥驰载货车(车号甘 H-615××)中装有生猪 6 头,未佩戴耳标,经询问当事人提供不出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检查勘验、并对货主和驾驶员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对货主张 × 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的行为处以了货值金额 6 400 元的 20% 计 1 280 元的罚款。 2 调查处理经过 执法人员于 9 月 15 日申请立案,随后进行了补充调查,对驾驶员张 × 随车携带的车辆行驶证和驾驶证进行了复印取证,对运载的 6 头生猪进行了现场称重计 426 kg,向张 × 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到 × 镇畜牧兽医站对所拉运的生猪进行补检,经补检所运输的 6 头生猪合格,当日将 6 头生猪运送到 × 食品公司待宰圈。9 月 16 日执法人员到 × 镇 A 村的养猪户刘 × 家中对销售生猪的情况进行了调查询问,确认了张 × 所运输生猪的来源;随后到物价局调取了 9 月 15 日的生猪出栏活重价格,确认当日的生猪出栏活重价格为15 元 /kg;9 月 18 日制作了案件处理意见书,对其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的行为处以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同类检疫合格生猪货值金额6 400 元的 20% 计 1 280 元的处理意见。9 月 19日,执法人员制作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于当日送达,当事人张 × 在三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请求;9 月 22 日执法人员进行了行政处罚审批,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当日内送达。9 月 25 日张 × 缴纳了罚款,11 月 20 日进行结案。 3 有关思考 在本案中,虽然执法人员对张 × 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处理,从宏观上看,案件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有过磅称重单、有物价部门的价格证明、有相关人员的笔录陈述和运载工具相关证明材料,且相互印证构成完整的证据链,为违法行为定性和处理提供了依据;但从与《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生猪产地检疫技术规程》等法律法规的有效衔接上来看,本案在调查处理上还有诸多盲区,在违法主体锁定、违法行为定性、后续处罚措施完善和创新检疫申报方式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3.1 明确人员关系,锁定违法主体 在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中,有货主、驾驶员和承运人参与,在此过程中参与人员的身份和在扮演的角色不确定,极易造成违法主体认定错误。在实际生猪运输活动中,货主往往不出现在案发现场,驾驶员和承运人有时是一人兼任或两人同行。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复印调取货物承运合同、机动车行驶证、驾驶员驾驶证以及与养殖户之间的货款给付凭证,来确定在违法行为发生现场参与人员的具体身份,防止违法主体认定偏差,造成处罚主体错误或处罚不当,引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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