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医战略

国外动物防疫法律体系特点分析与启示

日期:03-22 作者:翟海华,滕翔雁- 小 + 大

2.2 部分法律制度缺失或法律依据不充分

一是净化、消灭方面,动物疫病净化消灭工作在现有法律层面缺乏相关规定,需要在法律中及时补充。二是无害化处理方面,现《动物防疫法》中仅规定了相关场所应当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以及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根据需要采取无害化处理,并未对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处置方式、补偿机制等进行具体规定,没有留下配套规章接口,需要修订增加。此外,动物诊疗事故的处理、餐厨剩余物的管理等在《动物防疫法》中也没有相关规定,相关案件处理时缺少法律依据。

2.3 生产经营主体责任不明确

生产经营者是动物防疫工作的直接参与者,应承担起相应主体责任,而我国动物防疫法律体系中,对养殖、屠宰、运输等生产经营者应该承担的法律义务、法律责任表述不明确,缺少有力的惩处措施,导致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2.4 与其他部门工作、法律衔接不明确

动物防疫工作涉及多个管理部门,《动物防疫法》中对其他政府相关部门职责的规定过于笼统,不利于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同时,动物防疫法律体系与畜牧业、食品卫生、农产品安全等法律体系之间衔接不够,如对动物产品运输、经营环节的监管主体法律规定不清晰,存在多头执法和执法空白等问题。

3 《动物防疫法》修订有关思考

3.1 修订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鉴于《动物防疫法》中相关制度存在缺失、不完善以及不适应当前工作等实际情况,要通过及时修改来修订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如对强制免疫、动物疫情监测、畜禽标识、动物疫病可追溯管理、动物及动物产品调运等制度进行修订完善,对制度进行调整优化;要补充动物疫病消灭、净化、无害化处理等制度,明确相应的主体责任和工作机制,完善法律授权。同时,还要通过对各章节条款的逐条梳理,补充完善必要的法律责任,着力形成严密严格、科学合理的责任体系。

3.2 健全相关配套法律规章

健全的法律配套规章是法律的有效实施和依法行政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在对《动物防疫法》进行修订的同时,也要及时对其配套规章进行全面梳理,研究制定尚未配套的规章,修订完善现有的配套规章,加快配套规章的立法进程,增强兽医法律法规的系统性和操作性,通过不断完善健全我国动物防疫法律体系,严格落实各项动物防疫管理制度,实现动物防疫工作的整体提高。

3.3 明确各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明确和压实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同时,压实地方政府的属地责任和其他部门的职责。进一步在《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规章中明确动物、动物产品生产各环节生产经营者的防疫主体责任,强调其在免疫、监测、检测、无害化处理、疫病净化方面的法律责任,加大违法行为处罚成本,提高参与动物防疫工作的积极性。

3.4 推动相关法律体系衔接协调,强化部门间协作机制建设

完善与《畜牧法》《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在动物疫病防控方面的衔接,理顺工作机制。构建“各负其责、各尽其能”的责任体系,在《动物防疫法》中明确有关部门责任和法律衔接,如在动物疫病监测制度和动物疫情通报制度等法律制度中,明确科技、海关、林业等部门的职责,加强部门间的配合协调,做好动物防疫综合管理,构建协调统一的动物防疫工作机制,满足新形势下动物疫病防控需求。

3.5 积极开展法律宣贯工作

要加大全民普法工作力度,提高全民动物防疫意识和法制观念。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工作原则,利用网络、电视、报刊、宣传册等全媒体形式,积极开展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政策学习教育、宣讲解读、案例通报等,着力加强对各类生产经营者的法制宣传教育,保障全链条上的畜产品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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