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法

一起未附检疫证明运输动物产品案的分析

日期:03-08 作者:夏坤,谢军池,张家森- 小 + 大

4 有关思考

4.1 有证未附与无证可附的问题

在动物卫生行政处罚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和“未附检疫证明”的案件比较常见。对 2014—2016 年河北省 175 件动物卫生行政处罚案件案由进行统计分析,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或动物产品案 74 件,占案件总数 42.29%;其次是经营和运输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识案 51 件,占案件总数的 29.64%。有执法人员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和“未附检疫证明”案由分辨不清,导致在办理执法案件时证据收集、事实认定、行为定性、法律适用上存在诸多问题,致使案件办理质量不高,易引起行政复议或诉讼,有损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公信力和法律权威。两者最主要的区别是前者已经过检疫,并且检疫合格,只是未携带检疫证明,后者未经检疫,无检疫证明可附。“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是指行为人未申报检疫、未经动物检疫就将动物或动物产品进行交易或流通,根本没有检疫证明可附;“未附检疫证明”的前提必须是管理相对人经营的动物、动物产品已经检疫合格,因某种原因(多是主观原因)未“附有”或不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邓烈红等认为两者违反的法律条款、违反的规范类别、违法情形不同。

任宗强、袁孟伟认为在办理此类案件中,调查认定运输前货主是否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检,是否经过检疫,是否具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是认定违法事实的关键要素。目前,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平台可实现票证查询功能,执法人员可借助此平台查询涉案动物或动物产品是否已经过检疫,助力执法办案。

4.2 涉案物品处置的问题

本案中对于涉案物品的处置与违法事实的定性密切相关。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对应《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定性,至于应当适用第七十六条,还是第七十八条进行处罚,需要根据补检结果确定如何处置。补检合格的,适用《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补检不合格的,则适用《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涉案的违法行为人实施处罚。“未附有检疫证明”应该适用《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定性、依照第七十八条处罚,不需要进行补检,解除登记保存,交还当事人。同时,执法人员还应考虑到涉案物品若是染疫或疑似染疫,就应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置。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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