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法

一起未附检疫证明运输动物产品案的分析

日期:03-08 作者:夏坤,谢军池,张家森- 小 + 大

3.3 适用法律准确

执法人员根据调查情况和收集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认定当事人范 × 违反《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适用的罚则为《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影响,给予当事人运输费用一倍的罚款。

3.4 程序合法

执法人员在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处理意见书审批、重大案件集体讨论、文书制作和送达等过程中,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要求的程序办理。在调查取证时,杜绝了证据收集在立案之前的现象。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第 2 次询问、B 市动监所出具的问题说明、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等均在立案之后才制作或收集的,确保证据证明能力。

3.5 存在的不足

3.5.1 案件来源认定缺少支撑 《农业部关于印发 < 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 > 和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的通知》中对案件来源进行分类,主要有检查发现、群众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媒体曝光、违法行为人交待等。本案中,案件是交警部门通报给A市动监所的,应该填写为“有关部门移送”,但事实中,当事人范 × 同时涉嫌伪造驾驶证件和无证驾驶,交警部门并未对其涉嫌违反《动物防疫法》的行为出具相关移送手续。因此,案件来源填写为“有关部门移送”存在瑕疵,A 市动监所应向交警部门说明情况,请其履行动物卫生监督案件移送的相关手续,完善执法办案程序。

3.5.2 运输价格认定证据单薄 本案中,调查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了解到此批动物产品的运输费用为人民币 2 700 元,未签订合同或协议,运输到目的地再付款,执法人员据此对运输费用予以认可。笔者认为证据单薄,调查人员未能从货主(托运人)方面进行事实认定,存在当事人为降低行政处罚而故意报低运输价格的可能性。执法人员可以采取以下 3 种方式佐证运输费用:一是市场询价,综合各方报价来确定运输价格;二是商请当地物价部门出具证明来印证运输费用;三是到动物产品购买方(托运人)进行调查了解。

3.5.3 缺少涉案物品处置程序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本案中,对于涉案的动物产品执法人员未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手段,主要是基于交警部门已将车辆暂时扣押,涉案的动物产品保存在车辆上。当事人范 × 于 5 月17 日被行政拘留,其亲属业已缴纳交通罚款,交警部门随即对涉案车辆解除扣押,因此,本案涉案证据有可能以后难以取得,而执法人员未采取相关执法手段,导致执法过程中缺少对涉案物品的处置环节。本案中涉案物品经调查属于已经检疫、有证未附,执法人员依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可对涉案物品解除登记保存。因此,执法人员对涉案物品处置存在问题,应先对涉案物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事实调查清楚后再解除登记保存,确保涉案物品依法处置、链条完整。

3.5.4 执法文书送达时机不恰当 在梳理案件办理流程时,笔者发现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时,当事人范 × 因无证驾驶被行政拘留,执法人员将文书送达到拘留所交其本人。当事人范 × 对行政处罚无异议,表示不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并书写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权利(《M 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规定对公民处以 1 000元以上的罚款的应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的材料。但是,若当事人范 × 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3 日内要求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如何保障其权利值得探讨。根据《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被拘留人员有通话权利。执法人员在送达执法文书时应充说明其享有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的权利,通过何种途径获得处罚救济,并向当事人说明行政拘留期间享有通话权利。说明本案中执法机构在送达执法文书的时机选择不甚恰当,因当事人非本地人,一旦离开,事后可能难以执行,动监机构可以与公安协商,请后者在当事人拘留解除的当天通知动监机构送达执法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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