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河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2020版)

日期:01-27 作者:佚名- 小 + 大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0年1月20日印发《河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冀政办字【2020】9号。2018年2月13日印发的冀政办字【2018】18号预案同时废止。具体内容如下:

河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健全动物疫情应对工作机制,依法依规、科学有序、及时有效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减轻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和公众健康的危害,确保本省畜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非洲猪瘟疫情分级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或H7N9流感在21日内,全省有20个以上县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或10个以上县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本省及周边有4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全省有3个以上市的行政区域内同时发生疫情,或特殊需要划为Ⅰ级疫情的;
(4)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5)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2重大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或H7N9流感在21日内,全省有2个以上市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有20个以上的疫点或5个以上、10个以下县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全省有2个以上相邻市的行政区域或5个以上县的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全省有20个以上县的行政区域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全省有2个市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的;
(5)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疫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本省或发生;
(6)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涉及3个以上市的行政区域,并呈继续扩散趋势;
(7)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或省农业农村厅认定的其他重大动物疫情。
3较大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或H7N9流感在21日内,在1个市的2个以上县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市的2个以上县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有1个市的5个以上县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市的5个以上县的行政区域内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并呈暴发流行;
(5)小反刍兽疫21日内,在1个市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的;
(6)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7)市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动物疫情。
4一般动物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或H7N9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县的行政区域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的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3)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动物疫情。
为及时、有效地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省农业农村厅可以结合本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实际情况、应对能力等,对较大和一般动物疫情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报省政府批准后修订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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