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0年1月20日印发《河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冀政办字【2020】9号。2018年2月13日印发的冀政办字【2018】18号预案同时废止。具体内容如下: 河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健全动物疫情应对工作机制,依法依规、科学有序、及时有效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减轻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和公众健康的危害,确保本省畜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非洲猪瘟疫情分级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或H7N9流感在21日内,全省有20个以上县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或10个以上县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本省及周边有4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全省有3个以上市的行政区域内同时发生疫情,或特殊需要划为Ⅰ级疫情的; (4)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5)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2重大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或H7N9流感在21日内,全省有2个以上市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有20个以上的疫点或5个以上、10个以下县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全省有2个以上相邻市的行政区域或5个以上县的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全省有20个以上县的行政区域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全省有2个市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的; (5)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疫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本省或发生; (6)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涉及3个以上市的行政区域,并呈继续扩散趋势; (7)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或省农业农村厅认定的其他重大动物疫情。 3较大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或H7N9流感在21日内,在1个市的2个以上县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市的2个以上县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有1个市的5个以上县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市的5个以上县的行政区域内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并呈暴发流行; (5)小反刍兽疫21日内,在1个市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的; (6)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7)市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动物疫情。 4一般动物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或H7N9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县的行政区域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的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3)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动物疫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