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八 肉类和禽肉电子信息系统 一、为便利贸易,深化中美两国在证书方面的合作,中国海关总署应与美国农业部共同确定电子和自动化系统的技术要求,并实施该系统,用于查看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为美国肉类、禽肉、肉类产品和禽肉产品输入中国发放的出口证书。 二、如果美国执行了该系统并证明其可靠性和安全性,则中国应在2020 年2 月底前使用该系统。中国应通过该系统接受美国肉类、禽肉、肉类产品和禽肉产品货物获准输入中国所有必需信息,包括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出具的证书。中国应及时向口岸海关官员提供相关证书信息。 三、美国农业部法令允许适当情形下使用替代证书。若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确保替代证书清晰可鉴别,中国海关总署应包括在以下情形接受美国农业部发放的替代证书: (一)原始证书未包含所需信息; (二)原始证书中有打字印刷错误; (三)进出口商或收发货方已改变,但所属国家仍与原始证书所示国家相同; (四)证书丢失或损坏; (五)入境口岸变更。 附录十二 饲料添加剂、预混料、配合饲料、干酒精糟和含可溶物的 干酒精糟 一、为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促进贸易便利化,更好满足畜牧业发展的饲料需求,中国应: (一)不以现场核查或检查作为注册工厂或批准饲料添加剂、预混料、配合饲料产品、干酒精糟和含可溶物的干酒精糟输入中国的前提条件; (二)不以出口议定书作为允许饲料添加剂、预混料、配合饲料产品、干酒精糟和含可溶物的干酒精糟输入中国的前提条件;以及 (三)确保对美国饲料添加剂、预混料、配合饲料产品、干酒精糟和含可溶物的干酒精糟的进口要求与国际标准和准则相一致。 二、每当美国向中国提供饲料添加剂、预混料、配合饲料产品、干酒精糟和含可溶物的干酒精糟工厂的更新完整清单,中国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工厂实施注册,在中国海关总署网站公布清单,并允许中国海关总署网站上清单内美国工厂的饲料添加剂、预混料、配合饲料产品、干酒精糟和含可溶物的干酒精糟输入中国。 三、中国应: (一)1.在收到美国干酒精糟和含可溶物的干酒精糟制造商对中国出口审批申请3 个月内完成申请审查;2.在申请审查完成20 个工作日内发放许可,允许该产品输入中国; (二)在收到申请20 个工作日内,若美国干酒精糟或含可溶物的干酒精糟制造商持有或曾持有一种产品输入中国许可,但该许可: 1.于2017 年1 月1 日或之后失效; 2.预期将在该日期后失效,向该制造商发放许可,允许该产品输入中国。 四、中国应: (一)在收到新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或配合饲料产品输入中国申请9 个月内,完成申请审查,将产品列入中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目录; (二)在收到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或配合饲料产品输入中国新申请3 个月内,完成申请审查并发放许可,允许产品进口; (三)在收到向中国出口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或配合饲料产品续期申请20 个工作日内发放续期许可,允许产品进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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