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组织实施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地应按照本计划要求,结合防控实际,及时制定本省(区、市)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对散养动物,采取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规模养殖场及有条件的地方实施程序化免疫。 (二)规范疫苗采购和使用管理。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会同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加强疫苗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各地应建立健全本部门疫苗采购制度,完善内部管控体系,严格规范疫苗采购活动。疫苗采购应以质量、免疫效果、价格和售后服务等综合指标为评判标准。禁止疫苗企业恶意竞标、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参与竞标和超出使用范围宣传等行为,一经发现,将相关违规企业列入黑名单。应建立健全疫苗采购供应、监督管理、报废和无害化处理制度,制定实施疫苗配送计划,加强疫苗运输和保存管理,实行全程冷链运输。 (三)组织开展免疫技术培训。在春季集中免疫工作开展前,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组织开展省级免疫技术师资培训。各级畜牧兽医机构要组织做好乡镇及村级防疫员免疫技术培训。疫苗及诊断试剂供应企业要做好培训、技术服务等工作。免疫时应按照要求及时更换注射针头,做好消毒和个人防护。 (四)完善免疫记录。乡镇畜牧兽医机构、村级防疫员、养殖场(户)要做好免疫记录,确保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养殖场(户)要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 (五)落实报告制度。省级畜牧兽医机构按月报告疫苗采购情况,各级畜牧兽医机构按月报告免疫情况。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统计免疫信息,按时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及时报告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六)推进“先打后补”。各地要加快推进“先打后补”,结合实际制定细化实施方案,力争在2020年实现规模养殖场全覆盖。强化信息手段支撑,借鉴青岛市“先打后补”信息化管理试点的经验做法,推进强制免疫补助在线申请、自动审核及“一卡通”发放系统开发建设,以规模养殖场线上填报的畜禽饲养量、疫苗使用量(疫苗二维码、疫苗包装瓶照片)为依据,结合国家兽药产品追溯信息系统数据,核算发放补助资金。对目前不符合“先打后补”条件的养殖场可暂实施省级疫苗集中采购,并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强制免疫工作。 (七)评估免疫效果。各级畜牧兽医机构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组织开展补免;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要组织开展免疫效果抽查,确保免疫效果;对辖区内的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情况和免疫失败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农业农村部将组织开展两次定期检查,视情况组织随机抽检,并通报检查结果。 六、监督管理 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各级畜牧兽医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强制免疫疫苗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疫苗生产行为。全面实施兽药“二维码”管理制度,加强疫苗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行为。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组织实施疫苗质量监管工作,对疫苗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对生产企业实行督导检查;进一步强化强制免疫疫苗采购、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检验。 七、经费支持 按照《农业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农医发〔2016〕35号)要求,对国家确定的强制免疫病种,中央财政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畜禽统计数量和疫苗补助标准等因素,测算中央财政强制免疫补助规模,切块下达各省级财政,对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经费、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和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工作,以及对组织落实强制免疫政策、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予以补助。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疫苗实际招标价格和需求数量,结合中央财政安排的疫苗补助资金,据实安排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八、其他 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辖区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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