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328号 《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2月16日省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龚正 2019年12月25日 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畜禽屠宰管理,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屠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人工饲养的猪、牛、羊、驴、兔、鸡、鸭、鹅。 本办法所称畜禽产品,是指畜禽屠宰产生的初级产品,包括未经加工的胴体、肉、皮、脏器、脂、血液、头、骨、蹄(爪)等。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屠宰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畜禽屠宰督查考核和技术服务体系,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畜禽屠宰管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提高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屠宰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商务、应急管理、民族宗教事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畜禽屠宰活动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畜禽屠宰厂(场)是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 畜禽屠宰厂(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畜禽屠宰标准从事畜禽屠宰活动,保证畜禽产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七条 鼓励畜禽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发展,推行标准化屠宰,支持建设冷链流通和配送体系。 第二章 规划与布局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保证安全、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发展目标、政策措施、屠宰厂(场)设置等内容。 第九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禽屠宰行业发展现状、畜禽养殖数量、人口数量、消费习俗等情况,统筹规划辖区内畜禽屠宰厂(场)的设置,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条 生猪屠宰厂(场)实行定点设置,并应当具备《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 设置生猪之外的其他畜禽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屠宰厂(场)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检验室; (四)建立严格的兽医卫生检验制度,配备兽医卫生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 (六)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委托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集中处理; (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标准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条 在有活禽交易的市场内为消费者提供屠宰服务的,市场开办者应当划定活禽交易区域,并符合动物防疫、卫生、消毒等国家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