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 第十七条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并设有单独的人员消毒通道; (三)无害化处理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四)无害化处理区内设置染疫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冷库等; (五)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室,出口处设置消毒室。 第十八条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一)配置机动消毒设备; (二)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等配备相应规模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三)有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专用密闭车辆。 第十九条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建立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入场登记、消毒、无害化处理记录、无害化处理后的物品流向登记、人员防护等制度。 第六章 集贸市场动物防疫条件 第二十条 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市场周围有围墙,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二)场内设管理区、交易区、废弃物处理区,各区相对独立; (三)交易区内不同种类动物交易场所相对独立; (四)有清洗、消毒和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五)有定期休市和消毒制度; (六)有专门的兽医工作室。 第二十一条 兼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动物和动物产品交易区与市场其他区域相对隔离; (二)动物交易区与动物产品交易区相对隔离; (三)不同种类动物交易区相对隔离; (四)交易区地面、墙面(裙)和台面防水、易清洗; (五)有消毒制度。 活禽交易市场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市场内的水禽与其他家禽还应当分开,宰杀间与活禽存放间应当隔离,宰杀间与出售场地应当分开,并有定期休市制度。 第七章 审查发证 第二十二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选址、工程设计和施工。 兴办前款所列场所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对选址进行动物防疫风险评估。 发证机关应当依申请组织开展选址风险评估,根据各类场所周边的天然屏障、人工屏障、行政区划、饲养环境、动物分布等情况,以及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状况等因素实施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认选址。具体评估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场所建设竣工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二)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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