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对于食品进出口环节长期存在标准适用问题,条例作出了明确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通用标准已经涵盖的食品,不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大大减少了食品进出口环节标准适用问题的异议;同时规定,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进口商提交的相关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国际标准,可以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核,认为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暂予适用并予以公布。这样一套组合拳,极大地缓解了困扰进出口环节已久的“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老大难问题。针对在境内生产供出口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产品是否也要符合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这一问题,条例明确规定“出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结合食品行业长期生产实践,我们认为,这些规定是在维护食品安全基础上,实实在在地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坚持‘放管服’相结合,减少制度性交易成本”的要求,将对促进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四、明确管理要求,支持新业态健康发展 条例增加专门条款,对于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中存在的委托生产行为,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提供清洗消毒服务行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贮存、运输食品的行为,对于委托方和受托方各自的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对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或食品展销会的开办者和举办者的责任,也作了明确的规定,为所有这些领域的健康发展奠定了法律法规基础,使得生产经营活动和食品安全监管行为,有所遵从,有法可依。 除了以上重点部分,条例中还有许多更具科学性、适用性的内容,例如关于食品追溯能力的具体要求,有关特殊食品的相应要求,对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的原则、责任、程序的要求,建立举报奖励制度以及“国家建立食品安全检查员制度,依托现有资源加强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建设,强化考核培训,提高检查员专业化水平”的规定等。 我们充分相信,条例的发布实施,将更好地健全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治环境,有利于依法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巩固我国食品安全总体向好的基本态势,促进食品安全水平的不断提高;同时,也将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强有力的震慑,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食品安全监管者的主体责任意识,提高全社会食品安全协同治理能力,推动食品产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发挥重要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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