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补助标准 (一)补助标准。 工作年限超过3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900元;工作年限20-2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800元;工作年限10-1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700元;工作年限1-9年的,各市给予适当补助,具体标准由各市制定,所需资金由市、县自行筹集解决。 (二)工作年限计算。 符合条件的离岗基层老兽医,按照任职期累计计算工作1年以上,认定时间范围为1949年10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其他时间范围的工作年限不予计算,工作年限一经核定不再调整。 四、申报审核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条件人员向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填写《离岗基层老兽医情况调查表》(见附件2),并提供相关原始证明材料,以及至少2名有效证明人(原则上和被证明人无亲属关系)的书面证明(见附件3)。 (二)乡镇初审。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安排专人对申请人提交的情况进行逐一走访调查和核实,形成调查笔录(见附件4),同时由乡镇(街道)派出所对申请人有无违法犯罪等情况进行审核。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还应对证明人的其他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并建立离岗基层老兽医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材料台账(见附件1)。 对初审通过人员,应在当地乡镇(街道)政府、申请人所在地村(居)委会、原乡镇兽医站同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在其《离岗基层老兽医情况调查表》上加具意见并盖章,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报县(市、区)认定工作小组。 (三)县区审核。县(市、区)认定工作小组对乡镇认定工作小组提交的申请人材料进行逐一审核。对审核通过人员,应在当地县政府网站及申请人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村(居)委会、原乡镇兽医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市、区)认定工作小组在申请人《离岗基层老兽医情况调查表》上加具意见并盖章,报地级以上市认定工作小组复核。 (四)地市复核确定。地级以上市认定工作小组收齐、复核、汇总下辖县(市、区)提交的材料后,在复核确定人员的《离岗基层老兽医名册表》(见附件5)上加具意见并盖章、存档。同时,将离岗基层老兽医统计表(见附件6)报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五、资金发放和监督管理 各地根据审核情况,通知当年年满60周岁(男性)、55周岁(女性)的本地户籍离岗基层老兽医,持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向乡镇(街道)领取并填写一式三份的《广东省离岗基层老兽医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7)。对当年未满60周岁(男性)、55周岁(女性)的离岗基层老兽医,在其年满60周岁(男性)、55周岁(女性)前6个月通知其完成首次申请。乡镇(街道)对《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人员名单和《申请表》报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农业农村部门。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人社等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补助条件、工作年限、补助标准、补助金额等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填写《广东省 市 县(市、区)离岗基层老兽医生活困难补助发放情况统计表》(见附件8),同时将相关部门盖章确认后的表格报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财政、人社等部门复核。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财政、人社部门对县(市、区)相关部门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复核、汇总及存档,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省、市财政部门应及时将本级承担的离岗基层老兽医生活困难补助资金划至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要将省、市下拨的资金和本级承担的资金一并委托银行(含农村信用社)或镇(乡)财政所直接支付给离岗基层老兽医。受委托银行(含农村信用社)或镇(乡)财政所为每一位离岗基层老兽医建立单独账户,并按时将生活困难补助划拨至离岗基层老兽医个人账户。 离岗基层老兽医生活困难补助资金严格实行单独记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或从中提取费用。资金的使用应接受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的检查、审计和监督。省、市、县所承担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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