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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日期:08-06 作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小 + 大

2019年8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鲁政办发〔2019〕2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要求,切实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全面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防疫监管

(一)强化生物安全防护。综合运用信贷保险等手段,推进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引导养猪场户改善动物防疫条件。总结推广非洲猪瘟防控技术方案,指导建立并落实封闭管理、清洗消毒等关键防控制度措施。督促养猪场户规范报告疫情,做好疫情处置。加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收购、贩运、销售、屠宰、随意丢弃病死猪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行顶格处罚。(省畜牧局、山东银保监局、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等负责,各市、县〔市、区〕政府落实。以下需各市、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二)严防餐厨废弃物(泔水)直接饲喂生猪。建立统一收集、密闭运输、集中处理、闭环监管模式,完善各环节工作记录,细化落实全链条监管责任。构建产生者付费、处理者受益的长效机制。使用餐厨废弃物饲喂生猪引发疫情或导致疫情扩散蔓延的,不给予强制扑杀补助,并追究监管责任。(省畜牧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二、严格检疫监管

(三)强化养殖屠宰环节检疫监管。合理布局检疫申报点,建立产地检疫风险评估机制,落实检疫申报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指定通道、供鲁生猪及产品备案管理制度,强化生猪运输车辆监管。推进生猪屠宰企业非洲猪瘟自检,加强暂存产品抽检。按要求配备驻场官方兽医,各级财政要足额保障工作经费。出台生猪定点屠宰设置规划,严格审查排污许可证,严格按资格条件加大审核清理力度。加快出台畜禽屠宰管理办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注水注药、违规出证等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省畜牧局、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生态环境厅等负责)

(四)强化境外疫情防堵。密切跟踪国际非洲猪瘟疫情动态,加强国际运输工具、快件、邮件、跨境电商及携带物等查验检疫。全面落实反走私综合治理各项措施,有效堵截和打击境外疫区的猪及其制品非法走私入境。加大供港澳、出口生猪产品及宠物食品等相关制品检测力度,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大野猪监测巡查力度,确保重点区域全覆盖。(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等负责)

三、严格生猪产品加工经营环节监管

(五)严格落实加工经营主体责任。督促生猪产品加工经营主体严格进货查验并做好记录,严把源头采购关,采购省外生猪产品的,要查验是否有我省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签章;采购进口猪肉的,要查验入境检验检疫证明。严禁采购、经营无合法来源、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测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省市场监管局、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等负责)

(六)加强加工经营环节监督检查。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对猪肉制品加工企业、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销售企业和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规范冷库和冷冻肉经营者的经营行为,防止病死猪及其产品流向市场、进入餐桌。对非洲猪瘟病毒复检为阳性的,所在地政府应组织畜牧兽医、市场监管部门依职责及时处置并溯源调查。严厉打击流通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省市场监管局、省畜牧局、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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