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农业农村部: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通知

日期:06-22 作者:畜牧兽医局- 小 + 大

农牧便函〔2019〕606号

  自农业农村部第119号公告发布以来,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积极行动,采取措施,开展非洲猪瘟检测活动,非洲猪瘟经生猪屠宰环节传播风险有所降低。但从目前调度的情况看,部分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没有严格落实公告要求,存在抽样不规范、检测不严格、阳性结果不报告等现象,不同程度地影响了非洲猪瘟总体防控效果。为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工作,确保检测结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农业农村部就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有关要求补充函告如下。

  一、规范样品采集行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要按照“头头采、批批检、全覆盖”的原则,对每一头待宰生猪都要采集其血液样品;若选择在生猪进入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前进行采样的,也必须对每一头拟进厂(场)生猪进行采血,做到抽样全覆盖。若同批猪中有病死猪,应优先采集病死猪的脾脏、淋巴结等组织病料开展实验室检测。

  二、严格按照规定检测。采集的血液样品,可按照生猪批次(车次)或一定的生猪数量进行混样,具体混样数量可根据所使用的检测试剂盒的技术指标科学确定。规范制备混血样品,确保待检血液样品充分混匀。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及其委托的检测单位均应使用农业农村部批准或经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比对符合要求的检测试剂盒,并按说明书操作规程规范开展检测,检测结果必须如实记录。鉴于目前非洲猪瘟抗原试纸条的敏感性较低,抗原试纸条只能用于病死猪快速初步检测,不得用于屠宰环节混血样品的诊断检测。

  三、科学判定检测结果。若混血样品检测结果为非洲猪瘟阴性,则混血样品来源生猪判定为阴性;若混血样品检测结果为非洲猪瘟阳性,则混血样品来源生猪判定为可疑阳性,应立即按规定向所在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做好隔离和环境消毒等相关工作,并按照农业农村部第119号公告规定规范处置。

  四、妥善处理剩余样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及其委托的检测单位要按照规定做好阳性样品处置工作。对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剩余血液或组织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严格做好清洁消毒工作。除国家非洲猪瘟参考实验室、专业实验室和区域实验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留存阳性样品,不得将阳性样品转送或转卖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农业农村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分离非洲猪瘟病毒,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动物感染试验。

  五、强化日常监督监管。各级兽医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要求驻场官方兽医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督促本地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严格落实非洲猪瘟检测各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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