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3月12日,经河北省政府批准,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印发《非洲猪瘟精准防控十条规定》,具体如下。 非洲猪瘟精准防控十条规定 为有效防控非洲猪瘟疫情,打好打赢歼灭战和持久战,在推进内防外堵严处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防控措施,坚决防止疫情扩散蔓延,特制定本规定。 一、实施猪场精准排查。严格执行乡镇政府和农业农村部门双轨制排查,认真做好排查记录和台账。生猪养殖场户每天向乡镇政府包联责任人上报生猪存栏数、发病数和死亡数,乡镇政府包联责任人和基层动物防疫人员每天对猪场进行疫情排查,有异常情况及时分别向县(市、区)政府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对于重要情况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向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生猪养殖场(户)发现生猪异常死亡情况必须及时报告,推广采用微信视频方式上传养殖场饲养、抽检、死亡和无害化处理等情况。逐步推行生猪养殖场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与县、乡监管平台联网,监管部门及时掌握猪场存栏、发病和死亡情况。 二、果断处置动物疫情。对生猪异常死亡或批量死亡情况,在做好自身防护的前提下,基层动物防疫人员必须进入猪场饲养区,现场开展临床健康检查和采样,快速送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进行检测,同时对猪场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确保第一时间发现和处置动物疫情,严防疫情扩散蔓延。 三、落实屠宰企业自检。督促屠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农业农村部第119号公告,对进场生猪进行非洲猪瘟快速抽检,对屠宰的生猪实施批批自检,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的,禁止肉品出厂,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进行追溯; 不落实批批自检制度的采取限期整改措施,整改不到位的停业整顿。屠宰车间检出非洲猪瘟病毒阳性的,按规定扑杀所有待宰圈生猪,连同阳性批次的猪肉、猪血及副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屠宰车间和相关场所进行彻底清洗消毒,48小时后,经当地农业农村部门评估合格,方可恢复生产。定期对屠宰车间环境采样自检,检出阳性的进行大清洗消毒,经当地农业农村部门评估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发现因检测造假造成问题生猪产品上市,被省级以上兽医机构实验室检测为非洲猪瘟病毒阳性的,从严从重处理,15天后,方可按规定程序申请恢复生产。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制定工作方案,定期对屠宰企业进行抽检。 四、完善基层检测体系。根据防控工作需要,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尽快购置检测设备,具备非洲猪瘟检测能力。国家级和省级动物疫情测报站所在县(市、区)于今年4月底前完成,生猪养殖大县和屠宰大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于今年5月底前完成,所有县(市、区)今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 五、加强无害化处理监管。病死猪收集点、暂存场所必须有明显警示标识,建立清洗消毒制度。实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厂与保险理赔报告分析制度,发现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和保险理赔生猪数量异常时,基层兽医人员及时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定期对无害化处理厂病死猪处理和保险理赔生猪数量进行梳理分析,发现异常情况的,认真查找原因并按规定严格处理。 六、严格运输车辆管理。生猪运输车辆按国家规定实行登记备案,加装GPS定位系统,病死猪运输车辆必须有明显标识。生猪运输车辆和病死猪运输车辆必须彻底清洗干净,然后使用有效消毒药消毒灭源,运输生猪必须使用经过清洗消毒的车辆,病死猪运输车辆必须清洗消毒干净后方可离开无害化处理厂,严防病毒传播。落实车辆清洗消毒措施,在屠宰厂等地建立标准化的车辆洗消车间,开展专业化清洗消毒。 七、规范采样诊断行为。兽医实验室采样人员必须严格按照采样规范采集血样、肉品样和病料,做到采样对象准确、记录完整,并具有可追溯性,严禁非采样人员代采。对举报的可疑疫情,组织人员第一时间核查,认真做好临栏检查及发病调查情况登记,并需养殖场负责人签字确认,必要时采集病料进行实验室检测。加强对生猪诊疗机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兽医实验室的监管,督促提升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禁止其随意采集病料和检测,坚决防止实验室污染。 八、及时分析研判形势。根据当地动物疫病状况,结合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核查、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保险理赔和社会举报等异常情况,组织开展动物疫情风险分析判研,坚持乡级每天碰情况、县级每周研判、市级每旬研判,研判的重要情况报当地政府和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并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同时组织人员赴现场了解指导。 九、强化政策支持力度。按照有关规定,各级政府要加大经费投入,对生猪保险、扑杀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补贴经费足额保障。本着有利于推动生猪产业发展的原则,对不明原因导致养殖场户饲养生猪大量异常死亡的,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加强基层防疫队伍建设,采取多种形式增加人员,改善办公条件,保障工作经费,提升一线防控能力。 十、切实加强舆情管控。加强民情引导和舆情监控,对异常情况做到早收集、早发现、早反馈,第一时间通过官方平台发布已知事实和真相,正面引导舆情走向,主动消除负面影响。对接收到的群众举报,及时处置和反馈。对民情、舆情和举报涉及重大事项的,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确保舆情平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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