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1.3条 确定国家或区域无非洲猪瘟的标准 1 、历史无疫状态 国家或区域只要符合本法典 1.4.6.条第1 a)点的规定,即可被视为无非洲猪瘟国家或区域,无需实施特异性病原监测。 译者注:2018年《OIE陆生动物卫生法典》1.4.6.条第1 a)内容为:历史无疫 除非在相关疫病的章节中另有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一个国家或区域无需正式实施特定病原体的监测计划即可被认为无感染:i.从未发生过疫病;或ⅱ.疫病已被根除,或无疫病,或感染已停止发生至少25年,提供至少在过去10年内的以下资料:ⅲ.该病已成为一种法定报告的疫病;ⅳ.已为所有相关物种建立了完善的早期检测系统;ⅴ.预防疫病或感染传入的措施已做到位;除非《陆生法典》另有规定,未对该疫病实施疫苗接种;ⅵ.无证据表明在该国家或该区域内野生动物有感染。如果有任何野生动物感染的证据,一个国家或区域就不能申请历史无疫状态。(本段来源于:http://www.oie.int/index.php?id=169&L=0&htmfile=chapitre_surveillance_general.htm) 2、所有猪的无疫状态 不符合上述第1)点条件的国家或地区在符合第15.1.2条的所有标准,并在符合以下情况时,可被视为不存在ASF。 a)在过去的三年中依据本法典第15.1.27条到15.1.32条实施了监测。 b)在过去的三年期间,没有ASFV感染的病例;如果监测没有证据表明存在或涉及钝缘软蜱,这一期限可以减少到12个月。 c)生猪商品进口应符合第15.1.7至15.1.20条款要求。 3、家猪和圈养野猪的无疫状态 不符合上述第1)条或第2)条的国家或地区,当符合第15.1.2条的所有标准,并在符合以下条件时,可认为在家养和圈养野猪中不存在ASF。 a)在过去三年中根据第15.1.27到15.1.32条实施了监测。 b)在过去三年期间,家猪或圈养野猪没有ASFV感染的病例;如果监测没有证据表明存在或涉及钝缘软蜱,这一期限可减少到12个月。 c)按照第15.1.7至15.1.20.条款要求进口生猪和生猪商品。 第15.1.4条 确定无非洲猪瘟生物安全隔离区的标准 无非洲猪瘟生物安全隔离区的建立,应遵循本章以下的相关要求和第4.3章(译者注:区域区划和生物安全隔离区区划)及4.4章(译者注:生物安全隔离区区划的申请)的原则。 第15.1.5条 在国家或区域内建立无非洲猪瘟感染控制区的标准 一旦,在先前没有ASF的国家或区域内,包括在保护区内,暴发了有限的ASF疫情,则可建立一个包括所有疫点在内的感染控制区,可以使疫情对整个国家或地区的影响最小化。 除本法典第4.3.7条(译者注:感染控制区的建立)中概述的建立感染控制区的要求外,监测计划还应考虑到钝缘软蜱、野生猪和野化猪、非洲野猪的存在和潜在作用,以及为避免其扩散而采取的任何措施。 感染控制区建设期间,感染控制区外的区域无疫状态暂停。一旦感染控制区明确建立,则可恢复感染控制区区域外这些区域的无疫状态,而不考虑第15.1.6条的规定。应当证明,用于国际贸易的商品要么来自感染控制区以外,要么符合第15.1.8、15.1.10、15.1.12条以及第15.1.14条至15.1.20的规定。 感染控制区区域无疫状态的恢复应遵循第15.1.6条的规定。 第15.1.6条 恢复非洲猪瘟无疫状态的标准 如果在以前无非洲猪瘟的国家或区域发生了ASF疫情,在最后受感染的养殖场消毒,三个月后,并满足下列条件,可恢复无疫状态。 1)实施了捕杀政策,并且,当地怀疑或已知在感染的流行中涉及到软蜱的情况下,接下来在受感染的养殖场通过使用哨兵猪2个月。 2)按照第15.1.30条规定,实施监测,结果为阴性。 另外,按照第15.1.3条第2)点的规定,申请。 第15.1.7条 从无ASF的国家、无ASF的区域或无ASF的生物安全隔离区进口家猪或圈养野生猪的建议 兽医主管部门应要求出示国际兽医证书,证明: 1)动物在装运当天未出现ASF临床体征。 2)自出生起或至少在过去三个月内,动物被饲养在没有ASF的国家、区域或生物安全隔离区内。 3)如果从一个受感染的国家或区域内的无ASF的区域或生物安全隔离区出口动物,应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避免在装运前接触到任何含有ASFV来源的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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