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19年版)

日期:01-29 作者:新闻办- 小 + 大

(二)疫情预警

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疫情时,由农业农村部向社会发布疫情预警。发生一般(IV 级)疫情时,农业农村部可授权相关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发布疫情预警。

(三)分级响应

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时,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

1.特别重大(I级)疫情响应

农业农村部根据疫情形势和风险评估结果,报请国务院启动 I级应急响应,启动国家应急指挥机构;或经国务院授权,由农业农村部启动 I级应急响应,并牵头启动多部门组成的应急指挥机构。

全国所有省份的省、市、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实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排查工作。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2.重大(II级)疫情响应

农业农村部,以及发生疫情省份及相邻省份的省、市、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 II级应急响应,并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工作,实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监测排查。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3.较大(III级)疫情响应

农业农村部,以及发生疫情省份的省、市、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 III级应急响应,并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工作,实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监测排查。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4.一般(IV 级)疫情响应

农业农村部,以及发生疫情省份的省、市、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 IV 级应急响应,并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工作,实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监测排查。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一般(IV级)等级别疫情时,要严格限制生猪及其产品由高风险区向低风险区调运,对生猪与生猪产品调运实施差异化管理,关闭相关区域的生猪交易场所,具体调运监管方案由农业农村部另行制定发布并适时调整。

(四)响应级别调整与终止

根据疫情形势和防控实际,农业农村部或相关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对疫情形势进行评估分析,及时提出调整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原启动响应机制的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调整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三、应急处置

(一)可疑和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

对发生可疑和疑似疫情的相关场点实施严格的隔离、监视,并对该场点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垫料、废弃物、运载工具、有关设施设备等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可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二)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

疫情确诊后,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开展追溯追踪调查,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

1.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疫点:发病猪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隔离场,以病猪所在的养殖场(户)、隔离场为疫点;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养猪以病猪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现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车辆、船只、飞机等运载工具为疫点;在牲畜交易场所发生疫情的,以病猪所在场所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不含未受病毒污染的肉制品生产加工车间)为疫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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