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广东:指定道口运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通告

日期:01-27 作者:佚名- 小 + 大

为加强对入粤动物及其产品的疫病防控和安全监管,按照广东省委常委、省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叶贞琴同志在全省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紧急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及《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生猪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8〕64号)文件要求,2019年1月23日,广东省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起草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从本省指定道口运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通告(代拟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时间截至2019年1月31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从本省指定道口运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通告

为加强对入粤动物及其产品的疫病防控和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从指定检疫道口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入广东省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入广东省的,应当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随车携带产地有关部门出具的检疫合格证等证明,并从指定检疫道口运入,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含省际公路公安检查站)的防疫监督检查(包括进行查证、验物、消毒及信息登记追溯等),检查合格并取得检疫通道检查签章后方可进入本省。

二、徐闻海安新港省际公路公安检查站等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为输入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检疫通道(详见附件1)。

三、凡未从指定检疫道口运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会同公安部门或交通执法部门进行劝阻;不听劝阻强行运入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或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进行处罚。

四、凡未从指定检疫道口运入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收。违法接收动物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进行处罚;违法接收并经营动物产品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款进行处罚。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前3个月为过渡期,过渡期后正式实施。

今后本省若调整运入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检疫道口,由省农业农村厅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1.广东省输入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检疫通口名单


上一篇:农业农村部:进一步加强非洲猪瘟综合防控技术科研攻关的通知

下一篇: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19年版)

网站地图 | 服务条款 | 联系方式 | 关于阳光

冀ICP备14003538号  |   QQ:472413691  |  地址:河北省邢台市  |  电话:0319—3163003  |  

Copyright © 2024 天人文章管理系统 授权使用


首页
分享
留言 搜索 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