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生猪进入屠宰场(厂、点)(以下简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屠宰检疫。 2.检疫对象 口蹄疫、猪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猪副伤寒、猪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丝虫病、猪囊尾蚴病、旋毛虫病。 3.检疫合格标准 3.1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3.2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3按照农业农村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或者快速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4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入场(厂、点)监督查验 4.1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 4.2询问。了解生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4.3临床检查。检查生猪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 4.4结果处理 4.4.1合格。《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生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 4.4.2不合格。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5消毒。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5.检疫申报 5.1申报受理。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5.2受理方式。现场申报。 6.宰前检查 6.1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6.2结果处理 6.2.1合格的,准予屠宰。 6.2.2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6.2.2.1发现有口蹄疫、猪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动物疫情报告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8]22号)和《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
上一篇:蛋鸡后备鸡性能参数标准与测定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