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法

入沪指定通道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有关问题思考

日期:12-08 作者:刘金才- 小 + 大


2.2 关于法律适用

在入沪指定通道查获的案件或公安、路政部门在非指定通道发现并移交的案件中,往往同时存在多种违法行为。在执法办案过程中,为防止涉事驾驶员逃逸,确保案件快速办理,执法人员可能会选择处罚较轻的案由来定性。对此,作者认为不妥。案件性质应以违法事实为依据,不应以涉案货值大小、情节轻重、危害后果或办理难易程度来确定,案由一旦认定错误,随之是法律适用错误,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就会迥异。

执法人员要学会判定违法行为的性质,只有在正确定性的基础上,才能适用法律规范准确。动物检疫类违法行为和入沪指定通道类违法行为是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违法行为,也是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彼此之间不存在吸收或竞合关系。如果同时存在上述行为的,则违法行为人破坏的是两个不同的监管秩序,应分别依照《动物防疫法》《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有关罚则实行并罚。如果同时存在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动物未经审批等违法行为的,也应分别立案查处。

3 执法程序方面

3.1 关于一般程序简易化操作

在公路检查站执法实践中,处罚金额往往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的上限。而如果适用一般程序,办案过程则较为烦琐冗长,执法人员操作难度较大。因此,如何依法适用“一般程序简易化操作”显得尤为重要。作者认为,执法人员要正确区分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简易化操作的概念,不能出现程序错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 33 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即适用简易程序。而“一般程序简易化操作”在性质上仍属一般程序,只是在某些步骤上实行简便操作。《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40 条规定,“一般程序简易化操作”只是在立案报批、调查结论和案件处理意见审查方面可以通讯方式报批,同时将一般程序中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期限由 3 天压缩至“当场”。要判断某个案件能否依法适用“一般程序简易化操作”,关键在于当地对需要集体讨论的重大案件的标准,对于必须集体讨论的案件,不得采用简易化操作方式。

3.2 关于劝退措施

在公路检查站是否可以劝退运入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输者,有执法人员存在困惑。从法律层面讲,法无授权不可为之,《动物防疫法》没有规定公路检查站可以实施劝退行为;从疫病防控的角度,劝退不利于动物疫病防控,且被劝退的车辆往往通过各种非法途径再次进入,一旦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染疫,则会造成疫情传播,尤其在当前非洲猪瘟疫情防控期间,绝对不允许实施劝退措施;从劝退实践来看,执法人员有被追责风险。为此,作者建议公路检查站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依法行政,不存在疫病发生传播风险、执法人员追责风险和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风险。

3.3 关于途亡动物的具体处置

《动物防疫法》和农业农村部第2号公告规定,运输过程中的染疫畜禽及其排泄物、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应当委托途经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进行处理,所需费用由货主承担。运载工具中的畜禽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应当在畜禽卸载后进行无害化处理。

公路检查站发现非因动物疫病造成死亡的动物尸体如何处理并无明确规定。目前处理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当事人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监督下,自行送往当地指定的无害化处理中心进行处理;二是当事人委托各公路检查站进行无害化处理,各动检站须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处置协议(承运人须告知货主并征得同意),集中进行处置;三是现场检查发现的途亡动物确实无法卸载时,由驻屠宰场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监督销毁。作者认为,公路检查站执法人员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负责收集并临时存放死亡动物尸体,并统一由专用收集车辆送至无害化处理中心处置的做法,这既没有增加当事人的负担,也是一种便民行为,值得肯定。

3.4 关于罚款缴纳问题

随着微信、支付宝等电子支付手段的普及,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生活。在公路检查站或非指定通道查获的案件中,会遇到一些当事人或驾驶员未携带现金或现金不足的情况,其提出使用微信或支付宝转账给执法人员,再由执法人员垫付现金的做法。对此,作者认为应谨慎。虽然《行政处罚法》规定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但此类操作中,存在执法人员代替当事人支付罚款的情形,以及相对人通过微信或支付宝向执法人员还款的民事行为,该做法嫌疑违法。

罚款是一种财产罚,这种处罚手段主要目的是通过收取违法行为人的合法财产(金钱),从而起到惩戒其违法行为的目的。法律上,金钱实行“占有即所有”的制度,如果执法人员垫付现金,就等于执法人员缴纳了罚款,而不是违法行为人执行了行政处罚决定。另外,执法人员和当事人之间发生了民事借款的法律行为,即便是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有转账记录截屏、全过程执法记录也不妥当。《行政处罚法》规定了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当场收缴,并不意味着必须当场收缴。违法行为人在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时,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做到当场缴纳,只能由其承担不利后果,在 15 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即便采用微信或支付宝等手段方便当事人缴纳罚款,也必须由执法单位和代收机构之间签订协议,改进罚款缴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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