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日益提升,食品安全已然成为社会各界重点关注的问题,其中,动物性食品安全也是当前食品安全问题的重点组成部分。一方面动物卫生监督行政执法职责逐步下沉市、县(区)级部门,镇级畜牧兽医站作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基石,另一方面动物产品流通渠道广泛,两者之间的矛盾日益显著。在新形势下,动物卫生监督领域和监督对象的不断增多,也给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任务和责任更加重大。所以,如何理性地把握这些问题的矛盾根源,在基层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中稳步推进依法行政是必须思考的迫切任务。 一、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的现状 1. 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演变。根据2005 年国务院下发《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文件精神,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对原有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等各类机构及其行政执法职能进行整合,组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作为行政执法机构,依法负责动物防疫、检疫与动物产品安全监督的行政执法工作。 当前,市、县(区)级动物卫生监督所主要负责辖区內动物产品检疫、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及生猪定点屠宰等活动中动物防疫、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动物防疫条件许可管理、兽药饲料监督、动物诊疗管理、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等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乡镇动物卫生监督分所,具体负责辖区內的兽药、饲料、防疫、产地检疫、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生猪定点屠宰、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协助市、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对辖区内动物防疫、检疫及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案件进行查处等工作。 2. 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能。除了法律授权的职能外,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还承担着农牧渔部门委托的兽药、饲料、畜禽养殖、屠宰加工等监督管理执法工作,从兽药饲料生产经营到动物饲养过程的用药用料、动物防疫、检疫、屠宰加工、流通等各个环节,都是由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管理,监督执法任务繁重。职能整合前的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主要通过检疫监督、预防、控制动物疫病发生和传播,提高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能力,保障公共卫生安全。而新形势下的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要依照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对动物防疫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处理违法行为,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 二、基层动物卫生监督行政执法工作面临的问题 1. 机构不健全、职责不清晰。按照国家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 市、县(区)基本都设立了动物卫生监督所,但是许多地方是一个机构“几个牌子,一套人马”,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例如成立农业(农林)综合执法队、农业服务中心增挂动物卫生监督所牌子,增加机构和职能却没有相应增加人员编制。许多乡镇没有设立动物卫生监督分所,个别地方设立或由乡镇畜牧兽医站执行,大多数人员属于临聘的动物检疫协检员。市、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属于市、县(区)农业局或畜牧兽医局下属事业单位,有的地方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与农业服务中心、动物疫病防控中心人员混岗,一人多岗,工作职责不明确,岗位混乱,工作无法常态化开展。 2. 队伍不稳定、任务资源不对称。基层执法队伍人员不足,整体综合素质不高,缺少法律业务培训,专业知识不全面,执法能力弱,很难满足新形势下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实际需求。乡镇大多都是临聘的动物检疫协检员,不具备独立的执法资格,普遍收入低、工作任务繁重,工作积极性容易出现懈怠,人员变动大,对基层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正常运作有一定影响。另外,来自上级机构、兽医主管部门、其他机构等委托任务工作的同时,配备相应的人力、物资和经费甚少,在完成这些任务时占用了大量履行法定职能时间、精力和资源,还额外承担相应责任,增大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人员履职的风险,普遍增加执法人员工作压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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