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赖氨酸 按GB/T18246规定执行。 5.6蛋氨酸 蛋氨酸按GB/T18246规定执行,蛋氨酸羟基类似物及其盐按GB/T19371.2规定执行。 5.7苏氨酸 按GB/T18246规定执行。 5.8色氨酸 按GB/T15400规定执行。 5.9缬氨酸 按GB/T18246规定执行。 5.10粗纤维 按GB/T6434规定执行。 5.11 粗灰分 按GB/T6438规定执行。 5.12钙 按GB/T6436规定执行。 5.13总磷 按GB/T6437规定执行。 5.14氯化钠 按GB/T6439规定执行。 6 检验规则 6.1组批 以相同原料、相同生产工艺、连续生产或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但每批产品不得超过200t。 6.2出厂检验 外观与性状、水分、粗蛋白质和粗灰分含量为出厂检验项目。 6.3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3章规定的所有项目,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每6个月至少进行1次型式检验。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产品定型投产时; b)生产工艺、配方或主要原料来源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停产3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饲料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检验要求时。6.4判定规则 6.4.1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该批次产品合格。 6.4.2检验结果中有任何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可自同批产品中重新加一倍取样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即使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6.4.3检验结果判定的允许误差按GB/T18823规定执行(卫生指标除外)。 6.4.4各项目指标的极限数值判定按GB/T8170中全数值比较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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