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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公布非洲猪瘟防控临时检查站典型案例

日期:11-03 作者:佚名- 小 + 大

陕西省动物卫生与屠宰管理站

关于印发省际间高速公路非洲猪瘟防控临时检查站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设区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杨陵区动物防疫站,韩城市、神木市和府谷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8月3日非洲猪瘟发生以来,尤其是省政府印发《关于切实加强跨省调运生猪及其产品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陕政办发明电〔2018〕21号)后,各公路检查站按照陕西省畜牧兽医局印发的《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陕牧发〔2018〕70号)文件和陕西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印发的《关于防范非洲猪瘟加强动物卫生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陕动监发〔2018〕25号)文件要求,坚持24小时值班,严格查证验物,查出了违法调运生猪及其产品的案件,为防止非洲猪瘟疫情传入我省发挥巨大作用。现将各检查站查处的部分案件整理印发给大家,供在以后的案件查处中学习借鉴。

附件:陕西省各公路检查站典型案例

1、府谷县公路检查站查处杨亮为违规调入生猪案。2018年10月17日晚上19时,府谷县黄河二桥公路联合检查站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杨某某从山西省保德县用绿色无牌照三轮摩托车携带73公斤猪肉来我县销售,该批猪肉无检疫合格证明、无检疫标志。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给予当事人杨某某处以1752元整(处同类检疫合格猪肉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的罚款,同时对涉案的73公斤猪肉没收并无害化处理。

2、府谷县公路检查站查处杨某某违规调入生猪案。2018年10月24日10时,府谷县黄河二桥公路联合检查站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杨某某从山西省保德县杨家湾村用车牌号为晋HBD***的银白色小货车装载12头猪来我县销售,该批猪无检疫合格证明、无耳标。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对该批12头猪全部进行了无害化处理。

3、府谷县公路检查站查处吴某某违规调入生猪案。2018年10月24日11时,府谷县黄河一桥公路联合检查站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吴某某从山西省保德县用车牌号为晋H*****的蓝色三轮车装载11头猪来我县销售,该批猪无检疫合格证明、无耳标。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对该批11头猪全部进行了无害化处理。

4、韩城市公路检查站查处叶某等违规调运生猪案。2018年10月12日晚上9时许,在西禹高速禹门口入陕方向农副产品绿色通道处停留一辆拉运生猪的车辆,车牌号为:晋M*****,车头超南,车体被塑料布包裹,散发出猪粪味,经查车内载有生猪104头。货主叶某不能提供有效检疫证明。货车将104头生猪从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运往陕西省西安市的行为事实清楚。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1、将104头生猪无害化处理。2、罚款人民币1.4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司机杜某某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已对104头生猪无害化处理,案件其他程序正在进一步进行。

5、延川县公路检查站查处刘某某违规调运生猪案。2018年10月22日,执法人员在延水关黄河大桥非洲猪瘟临时检查站检查时,发现一辆拉运三头生猪的货车,车牌号为陕J****,货主刘某某,此车由山西省境内出发开往陕西省延川县。刘某某跨省调运生猪违反了《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及其产品跨省调运监管的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及其产品跨省调运监管的通知》对当事人刘某某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扣押违规调运的三头生猪,做无害化处理。 (已执行)2:行政处罚案件正在办理中。

6、神木盘塘检查站查处马某某违规调运生猪案。2018年9月28日9点左右,神木市盘塘检查站查验时发现,车号为陕K5V***载有生猪2头,货主不能提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货车从山西兴县罗峪口镇到神木市大柳塔利民屠宰场宰杀。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检查,对当事人马某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经查,当事人马某某违规跨省调运动物,未附检疫证明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农业农村部2018年33号文件及陕西省农业厅办公室文件2018年141号,对2头生猪无害化处理。

7、神木市高速收费站查处何某某跨省调运猪肉案。2018年9月29日18时左右,神木市高速收费站查验时发现,车号为蒙K*****载有猪肉5袋,货主提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目的地不符。检疫证明起运地是鄂尔多斯羚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目的地俄而多是伊金霍洛旗。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检查,对当事人马某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经查,当事人何某某违规跨省调运动物,检疫证明目的地不符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照陕西省农业厅办公室文件2018年141号及陕西省畜牧兽医局2018年74号文件,对5袋猪肉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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