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3 荧光定量PCR:实时荧光定量PCR比常规PCR具有更高的敏感性和特异性, 可同时快速检测大批量样品。 8.3 农业农村部在《非洲猪瘟防治技术规范(试行)》中规定: 血清学检测:抗体检测可采用间接酶联免疫吸附试验、阻断酶联免疫吸附试验和间接荧光抗体试验等方法。 血清学检测应在符合相关生物安全要求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进行。 病原学检测:病原学快速检测可采用双抗体夹心酶联免疫吸附试验、聚合酶链式反应和实时荧光聚合酶链式反应等方法。 开展病原学快速检测的样品必须灭活,检测工作应在符合相关生物安全要求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农村部指定实验室进行。 病毒分离鉴定:可采用细胞培养、动物回归试验等方法。 病毒分离鉴定工作应在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进行,实验室生物安全水平必须达到BSL–3或ABSL–3。 目前农业农村部确定,必须按照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研究确定的非洲猪瘟检测方法开展检测工作,所需诊断程序、引物等由动卫中心统一提供。任何单位均不得违规生产、销售非洲猪瘟诊断制剂,没有相关资质的实验室也不得开展非洲猪瘟诊断工作。 九、防控 目前世界范围内尚无有效疫苗预防非洲猪瘟,市面上更没有合法生产、销售的疫苗。所以在该病的防控上,要做到: 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到达: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置,减少损失的目标。重点要做好日常的生物安全管理和临床巡视、诊断。非洲猪瘟病死率高达100%,无有效治疗手段,一旦发病,必须按照农业农村部印发的《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和《非洲猪瘟防治技术规范(试行)》进行封锁、扑杀等措施,不得进行治疗。 9.1 在国家层面上,把好国门,严格出入境检验检疫。防止新病原的传入。8月3日22时,海关总署公布《关于加强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的警示通报》,有效期6个月。具体要求如下: (1)要加强供港澳活猪管理,指导相关养殖场做好防范工作,特别是疫情周边地区,要高度关注猪异常发病死亡等情况,抓好疫情报告、采样送检等工作,严格按照防控要求,科学有效稳妥处置。 (2)要加强对来自非洲猪瘟疫区国家(地区)的进境寄递物和旅客携带物查验,一旦发现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要针对性研究制定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预案,加强人员培训和应急综合演练,提高一线海关关员对突发疫情的早期报告、鉴别诊断和规范应对能力。 (4)在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汽车、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非洲猪瘟疫区国家(地区)的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一律做封存处理。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 (5)密切关注境内外疫情动态,做好信息收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送海关总署动植司。 9.2 在国内防止疫情的扩散,严格遵循《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非洲猪瘟防治技术规范》和《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全面监测国内疫情,规范疑似疫情的报告、确诊程序,紧急开展流行病学的调查,做好疫情的处置,包括及时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划定和封锁,对疫点、疫区内所有存栏生猪的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进行全面彻底消毒等,禁止疫区内生猪的调运。对基层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包括生猪的扑杀和无害化处理、不同场景的消毒、样品的采集和保存运输等技术。加强宣传,非洲猪瘟只感染猪,对人和其他动物没有威胁,所以对待疫情既要高度重视,也不要引起不必要的恐慌。 9.3 在养猪场层面,做好严格的生物安全措施:严格控制人员、车辆和易感动物进入养殖场;进出养殖场及其生产区的人员、车辆、物品要严格落实消毒等措施。尽可能封闭饲养生猪,采取隔离防护措施,尽量避免与野猪、钝缘软蜱接触。严禁使用泔水或餐余垃圾饲喂生猪。积极配合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疫病监测排查,特别是发生猪瘟疫苗免疫失败、不明原因死亡等现象,应及时上报当地兽医部门。 十、疫苗进展 10.1 灭活疫苗。迄今为止, 采用多种传统方法制备的非洲猪瘟灭活疫苗均不能对强毒攻击提供有效的免疫保护, 包括病毒接种肺泡巨噬细胞以及感染脾组织后匀浆制备的灭活疫苗。虽然用非洲猪瘟灭活疫苗免疫后可产生高效价的抗体, 但难以检测到中和抗体的存在。提示细胞免疫在ASF疫苗免疫保护中起重要作用。鉴于现有研究结果, 采用传统方法研制有效的非洲猪瘟灭活疫苗困难较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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