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生猪屠宰领域违法行为 做好非洲猪瘟防控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农办牧〔2018〕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农村)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2号)精神,强化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我部决定在2018年生猪屠宰监管专项整治行动和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基础上,开展为期三个月的打击生猪屠宰领域违法行为做好非洲猪瘟防控专项行动,现将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8年10月26日 打击生猪屠宰领域违法行为 做好非洲猪瘟防控专项行动方案 为切实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我部决定在2018年生猪屠宰监管专项整治行动和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基础上,自即日起至2019年1月底前,在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省及相邻省份开展为期三个月的打击生猪屠宰领域违法行为做好非洲猪瘟防控专项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以实施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为抓手,以提升猪肉质量安全为目标,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猪、贩卖加工病死猪肉等生猪屠宰领域违法行为,切实做好屠宰环节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防止病死猪及其产品流向市场、进入餐桌。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生猪屠宰风险隐患排查 1.强化私屠滥宰隐患排查。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省及相邻省份在生猪禁运期间,要加大城乡结合部、县乡交通道路周边、已取缔的私屠滥宰点(户)等私屠滥宰易发区和多发区,以及疫区、受威胁区的巡查排查力度,对群众举报的违法线索要集中力量进行核查,要确保排查不留盲区,违法线索件件有核实,防止私屠滥宰行为死灰复燃。 2.强化屠宰质量安全隐患排查。要强化屠宰企业屠宰过程、肉品品质检验和“瘦肉精”自检、病死及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等屠宰质量安全制度控制措施落实情况排查,对生猪屠宰生产过程中的屠宰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屠宰检疫、无害化处理等关键点,要对人员配备、技术要求、工作记录等逐一进行核查,确保质量安全不留死角。 3.强化屠宰环节非洲猪瘟防控风险排查。要紧盯屠宰生猪入场查验,重点排查是否如实记录生猪来源,有无屠宰未经检疫生猪,检疫证明是否真实、有效、规范,生猪标识是否佩戴齐全,是否屠宰加工来自疫区生猪,是否屠宰走私生猪等违法行为。要突出消毒制度落实,重点排查生猪进场通道、卸猪台、待宰圈是否定期进行清洗消毒,生猪运输车辆卸载后是否清洗消毒等潜在风险点,及时堵塞非洲猪瘟防控漏洞。 (二)严格落实屠宰企业主体责任 要督促屠宰企业切实履行屠宰环节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和标准规定,加强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屠宰安全生产档案记录,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要强化屠宰企业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切实加强管理,严格落实场地及车辆消毒、肉品检疫出场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制度,一旦发现疑似非洲猪瘟临床症状的生猪及其产品,要及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并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三)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 1.严查严管确保上市肉品安全。结合生猪屠宰隐患排查情况、生猪屠宰监管专项整治行动和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推进情况,抽调专门力量,加大监管力度,强化案件线索分析和调查,对逃避检疫、私屠滥宰、违规调运病死猪、屠宰加工病死猪、添加使用“瘦肉精”、对生猪及其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屠宰加工企业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未如实记录屠宰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未建立或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生猪的,一律限期整改顶格处罚,切实保障生猪屠宰环节质量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