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13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8)98号】。通知全文如下: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工作的通知 财农(2018)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农村经济)厅(局、委、办): 今年8月1日以来,我国先后发生多起非洲猪瘟疫情。疫情发生后,各地迅速采取了隔离封锁、扑杀发病及同群猎、消毒等应急处置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部署要求,合理保护养殖场(户)利益,保障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顺利开展,现就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将非洲猪瘟纳入强制扑杀补助范围,对此次强制扑杀补助标准暂按照1200元/头掌握(含人工饲养野猪,疫情以外及以后年度强制扑杀仍按照现行标准执行),中央财政对东、中、西部地区的补助比例分别为40%、60%、 80%, 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直属垦区的补助比例为100%。以上补助经费从2018年8月1日起实施,按照实际扑杀生猪数量据实结算。各地可根据生猪大小、品种等因素细化补助标准。 二、各地要向养殖户做好非洲猪瘟扑杀补助政策的宣传,引导养殖场(户)减轻顾虑,积极主动报告疫情,配合做好疫情处置工作,坚决彻底拔除疫点,降低疫病传播风险。 三、各地要切实做好因非洲猪瘟扑杀生猪数量的登记备案、扑杀补助经费的核实发放等工作,避免出现谎报、多报,套取国家补助资金的现象。同时,要做好疫情监测排查和监督管理,防止养殖场(户)为得到扑杀补助故意传播疫情。 四、地方各级财政要积极支持有关部门做好疫情处置和宣传引导等工作,确保疫情处置工作有效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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