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关于做好从疫区省份输入的生猪及生猪产品排查和处置工作的函

日期:09-10 作者:农业农村部兽医局- 小 + 大

2018年9月4日,农业农村部兽医局印发《关于做好从疫区省份输入的生猪及生猪产品排查和处置工作的函》农医防便函【2018】 674号,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枚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为严防非洲猪瘟疫情扩散蔓延,请各地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农明字【2018】第22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要求,对照产地检疫、屠宰检疫、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生猪保险理赔等线索,针对我部公布的确诊疫情,组织做好此前2个月内从疫区省份调入生猪和生猪产品的排查和处置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对非屠宰用途生猪

追查到每一批生猪的目的地养殖场(户),对其存栏生猪作临时隔离,核对产地检疫数量,观察生猪是否有异常。观察期从调入之日起,不少于15天。对有可疑症状和出现异常病死情况的,按《非洲猪瘟紧急排查工作方案》(《紧急通知》附件1)要求的数量采集相应样品,并按《非洲猪瘟可疑疫情应急处置指南》(《紧急通知》附件2)有序开展隔离和消毒等应急处置工作。对无异常情况的,观察期结束后解除隔离措施。

二、对屠宰用途生猪

追查到每一批生猪的目的地屠宰场(点),核对屠宰检疫数量,对尚未屠宰的生猪以及前期屠宰的库存肉品暂时封存,按《非洲猪瘟紧急排查工作方案》每批次采集脾脏、肉品等样品5头份送检。

(一)检测结果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阴性的:

解除暂时封存措施,相关生猪及生猪产品可正常生产上市。

(二)检测结果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的:

1、暂时停止生猪和生猪产品调入调出。

2、如阳性样品来自库存肉品:对与阳性肉品同一批次的库存肉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与阳性肉品同一生产线且同一生产日期的,予以无害化处理;

3、如阳性样品来自待宰生猪同群猪。对场区内待宰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

4、阳性样品涉及的库存肉品和待宰生猪同群猪无害化处理完毕,并对屠宰生产线、车间、场区等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后,可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提出风险评估申请;

5、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对其他库存肉品及屠宰生产线、车间环境样品再次采样送检,根据最新检测结果和风险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允许恢复生产。

三、对猪肉等生猪产品

(一)已进入终端市场流通的

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加强餐厨垃圾(泔水)管制,加大禁止未经高温处理的餐厨垃圾(泔水)饲喂生猪的宣传力度,通过明白纸、广告语等易被接受的方式,让养殖场(户)充分了解餐厨垃圾(泔水)传播疫病的风险。

(二)尚未进入终端市场流通的

立即封存,暂停调出或分销。如无检疫证明或伪造检疫证明的,一旦查实,直接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对当事人严格依法查处。有检疫证明的,每批次采集5份样品送检。按如下情形处理。

检测结果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阴性的,解除暂时封存措施,相关肉品可正常生产上市。检测结果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的,相关肉品及同一存放单元的生猪产品要予以无害化处理。阳性样品涉及的库存肉品无害化处理完毕,并对该存放单元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后,可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提出风险评估申请。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对其他库存肉品、环境再次采样送检,根据最新检测结果和风险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允许恢复该存放单元使用。

请各省立即组织开展排查工作,加大对与阳性样品有流行病学关联场点的排查力度,尤其是同期承运人、运载车辆所涉及的场点,如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按《紧急通知》要求报告。

联系人:范运峰、李金明
联系电话:(010) 59193200, 1378985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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