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组织实施 (一)任务分工。省农业厅负责开展全省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试点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及参加部级试点养殖场的审定、推荐、监管和成效评价工作。具体工作由兽医处牵头,草原饲料处、畜牧业处和省兽药监察所、省畜牧站及厅属有关单位配合。各市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参加部级试点养殖场的报名、初审、推荐、监管工作及参加省级试点养殖场的报名、初审、推荐、监管及成效评价工作。省兽药监察所负责组织制定减量化试点养殖企业兽药、饲料、畜产品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报名遴选标准。参加减量化试点建设的养殖场除必须符合农办医〔2018〕13号附录1规定的条件和本实施方案规定的建设标准外,具有自主品牌的、通过无公害或绿色产地认证的、被评为农业部标准化示范场的、符合产业扶贫政策的作为优先选择依据。报名审定等具体工作由省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实施。 对于推荐参加省级试点工作的养殖场,由市级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在养殖场的报名表(附件1)及相关资料(纸质)签署推荐意见,并以市为单位,将《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工作推荐名单汇总表》(附件2)和养殖场报名材料等原始资料,统一报送省厅兽医处。 (三)进度安排 1、启动实施第一批试点工作。2018年6月,各市级农牧部门完成本辖区参加试点工作的养殖场初审和推荐;省厅印发《河北省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1)》,确定并下发参加省级试点工作的养殖场名单,并授予试点企业标牌,在相关媒体公布,公开接受社会和新闻媒体监督,6月下旬,举行河北省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启动仪式;7月底, 印发《河北省兽药使用质量管理规范(GUP)》和评定标准,编写《兽药安全使用管理技术手册》,并按照农业农村部公布的《试点工作成效评价方案和标准》及兽药、饲料和畜产品安全相关法规,对所有试点企业开展技术培训和宣传。 2、启动实施第二批试点工作。2019年,配合农业农村部对第一批部级试点养殖企业开展成效评价工作。组织开展第二批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工作。对第一批省级试点养殖场开展试点成效评定,取缔不达标试点,发布第一批省级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达标养殖场名单,授予达标企业标牌,并从中遴选出优秀企业,参加第二批部级试点养殖场创建。启动第二批省级试点养殖场推荐遴选工作,补足差额。各有关单位积极组织开展技术培训和宣传活动,宣传推广可复制、可操作性强的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模式。 3、启动实施第三批试点工作。2020年,组织开展第三批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工作,并对第二批试点养殖场开展试点成效评定,取缔不达标试点,发布第二批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达标养殖场名单,授予达标企业标牌,并从中遴选出5家优秀企业,参加第三批部级试点养殖场创建。启动第三批省级试点养殖场推荐遴选工作,补足差额。各有关单位积极组织开展技术培训和宣传活动,宣传推广可复制、可操作性强的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模式。 4、总结推广减量化模式。2021年,组织对第三批省级试点养殖场开展试点成效评定工作,取缔不达标试点,发布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达标养殖场名单,授予达标企业标牌。全面总结试点行动取得的成果和经验,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操作性强的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模式,推动建立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管理机制和养殖新模式。召开总结表彰大会,向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和推介。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农业厅成立由主管厅长为组长的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工作小组,下设宣传组、投入品监管组、养殖场监管组、技术专家组,负责抗菌药减量示范创建活动的对外宣传、新闻发布、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监管、投入品质量监督抽检及试点养殖场达标建设及标准制定、从业者技术培训和规范养殖者行为等工作。 (二)加大政策扶持。各级农牧部门应积极争取政策资金支持,加大对参加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试点养殖场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激发养殖主体自愿开展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试点工作的积极性,促进重点县域、养殖集团整体开展减量化工作。设立专项奖励基金,大力扶持省内优秀中兽药生产企业积极研发、生产治疗用兽用抗菌药替代产品和新型植物提取物类饲料添加剂。 (三)强化监督考核。对发布的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达标养殖场,实行动态管理制度,省厅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市级农牧部门每季度组织1次的监督检查,县级农牧部门每个月不低于1次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评定推介标准或发现提供虚假资料、样品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或出现因使用兽用抗菌药引发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事件的,撤销其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达标养殖场称号。 (四)加强宣传培训。加大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认知度、知晓率和参与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积极开展执业兽医和养殖业者健康养殖和安全用药知识和技术培训,探索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为养殖场顺利开展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提供技术支撑。注重总结宣传达标养殖场成效以及典型经验,以点带面引导其他养殖主体开展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工作,推动形成政府主导、企业参与、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 (五)严明工作纪律。各级农牧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以及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在开展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工作成效评价工作中,不得向养殖场借机收费、变相收费;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要求,不得有任何损害验收公平、公正的行为。对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法违纪行为的,按规定严肃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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