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项目主管司局应当根据项目支出规划和年度预算,制定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经费项目年度实施方案,做好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年度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年度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重点实施内容和区域、承担单位范围、资金安排意见、监督管理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 项目主管司局应及时将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经费项目年度实施方案报送农业部兽医局和财务司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农业部兽医局应会同财务司认真组织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经费项目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及时反馈项目主管司局。 农业部兽医局会同财务司反馈的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经费项目的审核意见,项目主管司局应严格执行,不得自行调整。 第十二条 对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经费项目中符合政府购买服务要求的事项,项目主管司局应交由具备承接条件的主体办理,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 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范围、需要由非预算单位配合完成的事项,应通过委托的方式确定承担单位。对带有定向委托性质的任务,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确定承担单位,并履行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等程序,减少自由裁量空间。对不具有定向委托性质的任务,应完善申报方式,引入竞争机制,科学择优确定承担单位。 第十三条 项目主管司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委托方式确定任务承担单位后,应及时与承担单位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或任务委托书,明确任务内容、实施方案、经费预算、资金结算、违约责任等内容,并纳入项目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主管司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付给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单位的资金,应按规定取得发票。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范围、通过委托方式支付给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的资金,可以资金支付文件、银行结算凭证等作为报销依据。 第十五条 项目主管司局和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主管司局应加强项目实施情况的跟踪调度,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或任务委托书的约定,按时验收合同成果。对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以及不能按时提交成果的任务承担单位,建立黑名单制度。 第十七条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项目承担单位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推进项目任务顺利实施,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或任务委托书的约定实施项目,对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经费项目资金实行明细核算,科学、合规、有效使用项目资金。 第十九条 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经费项目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内使用完毕,确有结转结余的,按照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经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依法接受国家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农业部财务司会同项目主管司局对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经费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并将检查和审计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 第二十二条 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经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或承担单位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经费项目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农业部相关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经费项目资金管理中,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农财发〔2011〕15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