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部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经费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2017年11月16日,农业部制定了《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经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经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经费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农业部部门预算项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经费项目,是指中央财政在农业部部门预算中设立的,履行农业部职责所必需的,用于动物疫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和预防、控制、扑灭、检疫,兽用生物制品质量监管以及动物疫情处置和灾后动物防疫,动物疫病防治管理等方面的项目支出。 本办法所称动物均包括水生动物。 第三条 农业部兽医局、渔业渔政管理局等项目主管司局和有关部属单位是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经费项目的实施主体,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承担主体责任,负责归口管理和直接承担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农业部财务司是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经费项目的监督主体,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承担监督责任,负责项目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资金使用方向和开支范围 第四条 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经费项目资金主要用于: (一)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包括优先防治动物疫病和外来动物疫病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中样品采集处理、检测确诊、人员防护、工作人员劳务,国际国内疫病疫情风险评估、预测预警、会商研判、信息收集整理与分析发布,流行病学能力建设、现场实践基地运行等有关工作; (二)动物疫情处置和重大自然灾害后动物防疫工作。包括动物的扑杀、挖掘、掩埋、焚烧、无害化处理以及封锁、消毒、紧急免疫、应急值守等工作所需的设备、物资和劳务费用,以及租用土地附属物补偿等费用; (三)动物疫病防治管理。包括动物疫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研究制定,兽医体系运行效能管理,兽医科技和实验室管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动物防疫知识宣传;优先防治动物疫病、外来动物疫病、重点常见病等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动物标识和动物产品追溯管理,动物疫病防治效果检查;动物疫病防疫应急演练、技能竞赛;防治技术研究、试验、示范、推广,动物疫病防治专家委员会、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管理,动物病原库、血清库运转;主要动物疫病政策措施评估,动物疫病经济损失评估;动物疫病防控用生物制品检验检测、安全评价、质量监管等; (四)其他涉及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经费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水费、电费、邮电费、印刷费、专用材料费、维修(护)费、专用燃料费、租赁费、差旅费、劳务费、咨询费、手续费、委托业务费、专用设备购置费及其他与项目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六条 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经费项目资金不得用于编制内人员的基本支出,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支出,不得用于计提项目管理费及其他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项目主管司局组织实施的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经费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会议费支出。 第七条 项目主管司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付给承担单位的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经费项目资金,其开支范围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项目组织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 第八条 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经费项目建立任务与经费双重审核机制,实行“综合司局搭台、专业司局唱戏”的管理模式。 农业部兽医局统一负责项目任务审核。任务设立依据应充分适当,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党中央国务院有明确要求,农业部党组中心工作有迫切需要;监测数据应确保真实准确,坚决防止弄虚作假和数据造假,提高数据质量;任务内容应坚持动态管理,根据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动物防疫工作形势变化,及时调整完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治事项。在符合总体原则的前提下,重点审核任务安排是否合理、经费安排标准是否统一等内容。 农业部财务司统一负责项目经费审核,重点审核经费安排是否符合预算管理规定、测算标准是否符合有关定额标准、开支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财务制度等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