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冀政办字(2017)119号】,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精神,切实做好畜禽粪污治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推进农牧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梯次推进,逐县消号”原则,以沼气和生物天然气为主要处理方向,以就地就近用于农村能源和农用有机肥为主要使用方向,以畜牧大县和规模养殖场为重点,推行源头减量、严格过程控制、强化末端利用,落实主体责任,加大政策扶持,规范执法监督,突出科技引领,创新体制机制,加快畜禽养殖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推进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构建种养结合、农牧循环长效机制,力争在环境保护和循环经济上有新突破。到2020年底,建立科学规范、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制度,基本解决畜禽规模养殖污染,培育形成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新兴产业。全省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 二、严格落实畜禽养殖环境保护制度 (一)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2017年底前,各地要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由本级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要与本地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畜牧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粪污防治目标,确定重点治理区域,细化污染防治措施,提升畜禽粪污综合治理水平。(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配合部门:省农业厅) (二)落实环境评价制度。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要求,指导督促新建或改扩建养殖场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实行环评报告书、报告表审批或登记表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环保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配合部门:省农业厅) (三)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负总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结合本地实际,依法明确部门职责,细化任务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完善政策措施,强化日常监管,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统筹畜产品供给和畜禽粪污治理,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2017年底前,各市县要制定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行动计划,细化分解年度重点任务,编制工作清单,抓好工作落实,并抄送上级农业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县级行动计划要具体到养殖场,细化到建设内容,明确治理完成时间。(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四)落实部门监管责任。环保、农业等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监督管理、指导和服务。落实规模养殖场备案制度,建立污染直联直报信息系统,构建统一管理、分级使用、共享直联的监管平台,加强对直报信息系统的在线监管、实时监控,对上报信息不实的依法予以处罚。实施畜禽规模养殖场分类管理,对设有固定排污口、符合条件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加大环境执法监管力度,强化规模养殖场环境保护责任,对不运行处理设施,偷排、漏排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依法处理,相关信息通过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环保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对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配套设施检查验收,对符合要求的,实施消号制度和定期复核制度。(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配合部门:省农业厅) (五)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畜禽规模养殖场是养殖废弃物防治的主体,要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要求,建立畜禽粪污治理档案,按照“一场一策一方案”要求,建设与之相应的粪污收集、贮存、处理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粪污处理。畜禽粪污贮存设施要做到防雨、防渗、防溢,确保污染物不外排。鼓励建设干湿分离,雨水明沟排放、污水暗沟输送的雨污分流收集设施和粪便输运系统。通过直联直报系统上报粪污治理设施建设、废弃物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到2019年底,所有养殖场全部建设粪污处理设施。(牵头部门:省农业厅,配合部门: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