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视野

国外养猪合作经济成功做法

日期:11-08 作者:佚名- 小 + 大

1962年,法国颁布了《农业共同经营组合法》,规定给予农业经营者组合以优惠贷款和一定数量的无偿补贴。此外,法国政府在各类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创办时都会给予投资补贴,并免去平日应交的工商利润税、营业税和地产税,还给予低息贷款。在税收上,农业合作社享受减免优惠。如果合作社只与合作社的会员有经营往来并为会员服务,遵循“一人一票”原则和合作社分红原则的话,合作社则可享受免税 ;如果合作社与其他非合作社会员有业务往来,往来部分按法国企业通行的 33%税率纳税,其余部分免税。此后,法国还鼓励已经合并的农场进一步改造,并建立集生产、加工、贸易三位一体的农工合作社。

丹麦

丹麦合作社有悠久的历史,而合作社的起源是从养猪和乳制品行业开始的,合作社是自愿结合组成的经济形式,通过合作形成竞争优势,社员从中获益。

1882 年,位于和丁的农民自发组建了丹麦第一个合作社。随后,各地由最初的家庭合作逐步合并、发展成为全国行业性质的合作社,如养猪及猪肉行业等。丹麦能成为养猪大国,屠宰合作社发挥了重要作用。

目前,丹麦 96.3%的生猪屠宰及其加工产品由合作社完成。合作社收购会员的产品,并进行加工、销售,但价格由市场决定,合作社不为会员承担价格风险。丹麦合作社是承担有限责任的经济组织,按照公司制运作,实行现代企业制度。从组织形态上讲,合作社是对内合作制、对外公司制。合作社内部实行会员大会和董事会制度,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董事会聘请经营管理层。合作社的日常运作由合作社章程规范,章程规定了会员、代表大会、董事会之间的权力和义务,充分实施民主管理。管理层主要负责合作社日常业务的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由董事会批准。特别重大的事项由会员大会讨论决定。合作社对所有愿意遵守合作社章程并承担会员义务的农民开放。农民可以自愿加入,自愿退出 ( 约束期结束后 )。在约束期内,会员有义务上缴自己生产的产品并承担与上缴产品相应的责任。合作社由会员民主管理,基层合作社会员不管农场上缴贡献多少,均享有一人一票的表决权,以此参与决策程序。

与美国、德国相比,丹麦的农民合作社具有自己的特点 :一是丹麦没有合作社法,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样,受商法的约束。其次丹麦的合作社在业务经营范围是高度专业化的,很少跨越产品部门。例如仅在养猪生产一个部门内,就分别建立了生猪加工和销售合作社、饲料和其他生产资料供应合作社等多个合作社组织,它们各自独立,相互之间没有统一的协作关系。一个从事生猪饲养的农民,往往同时参加 4-5个合作协会,以便取得不同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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