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粪便集中处理模式的建议 1、地方政府在粪便集中处理模式中的职能转换 畜禽粪便集中处理涉及养殖场粪便收集设施建设、收集体系建立和土地匹配等环节,单靠企业行为难以开展,需要地方政府大力支持以及做好组织协调等工作。因此,地方政府在提供畜禽粪便集中处理的公共服务中,除应发挥法规的执行和监管作用外, 还应转换职能,成为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者和联系养殖业与种植业的协调者,为粪便还田利用搭建服务平台。 2、制定并实施再生资源价格补贴政策 在集中处理模式中,虽然有机肥生产和大型沼气工程处理已有成熟的技术,但是资金投入大, 回收周期长,其运行的主要制约因素在于有机肥和能源产品的补贴政策以及沼液能否得到合理的利用。根据笔者在江苏、浙江和上海等地的调研,生产有机肥和生物能源的盈利能力有限,主要依靠政府补贴。朱宁等研究表明,蛋鸡粪有机肥加工成本较高,尤其体现在鲜鸡粪费用、辅料费用、雇工费用和包装物费用等方面,使得蛋鸡粪有机肥加工企业处于微利状态。韩芳等分析了3 座在中国北方地区有代表性且运行良好的“能源- 生态型”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结果发现3 座沼气工程经济效益不明显,能源效益基本持平,生态环境和社会效益则非常突出。因此,对畜禽粪便产生的再生资源(有机肥和生物能源)进行价格补贴是保证畜禽粪便处理中心健康运行的关键。 3、加强环保政策与宣传教育 养殖业主对环保法规的认识程度和畜禽粪便对环境影响的认知程度会影响其粪便处理方式。潘丹等调研发现,对畜禽养殖污染危害和对环境保护政策认知程度的提高是养殖户选择环境友好型畜禽粪便处理方式的重要影响因素。因此,应加强畜禽生态养殖、粪便高效处理和生态利用的知识普及,以及对《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环保法规的教育宣传,提高中小型养殖场(户)参与集中处理模式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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