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防控建议 3.1 细化种猪疫病控制措施 3.1.1 猪伪狂犬病。鉴于目前猪伪狂犬病的净化 成效,且猪伪狂犬病阴性种猪供应有保证(2015年国家定点监测结果显示,抽样的种猪场阴性场 占 66.4%),建议将猪伪狂犬病作为优先净化病种, 在全国统一推进净化工作,包括尽早出台净化时间表,设置净化标准和 3~5 年的净化过渡期;对于不达标种猪企业,到期一律吊销种畜禽生产经 营许可证。通过推动猪伪狂犬病净化工作来带动 其他疫病的净化,最终实现我国种猪行业主要疫病的净化目标。 3.1.2 猪蓝耳病、猪瘟。聚焦核心群,推动种猪企业开展核心群的免疫净化工作,争取 5~10 年内在种猪核心群实现猪蓝耳病免疫净化控制目标。同时,加强净化技术集成与示范,开展种猪企业猪瘟 和猪蓝耳病非免疫净化试点,解决技术难题。 3.1.3 猪细小病毒病、猪圆环病毒病。以鼓励为主, 引导企业自主开展净化工作,积极储备净化技术和经验。 3.1.4 加强销售流通环节监管。销售的种猪必须 达到伪狂犬兵 gE 感染抗体和猪瘟病原阴性要求。 销售的公猪精液必须达到猪伪狂犬病、猪瘟、猪蓝 耳病、猪细小病毒病和猪圆环病毒病原阴性要求。 3.2 制修订法律法规和支持政策 3.2.1 出台《种猪健康标准》,修订《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确定销售种猪和公猪精 液的病原控制要求,调整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动物 检疫规程涉及的实验室检测病种。将种猪检测病种 调整为口蹄疫、猪伪狂犬病、猪瘟;公猪精液检测病种明确为猪伪狂犬病、猪瘟、猪蓝耳病、猪细小 病毒病和猪圆环病毒病。建立畜牧兽医部门种猪疫 病监管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联动机制,倒逼种猪 企业开展疫病防控和净化工作。 3.2.2 出台引导企业开展疫病净化的扶持政策。将净化与现有畜牧、兽医有关扶持政策相结合, 设立净化专项基金,给予通过净化验收的企业物 质奖励。 3.2.3 出台促进种猪企业及时报告、处置新传入重点外来病的补贴政策。对于及时报告、处置新传 入重点外来病的企业,中央财政应给予高比例的资 金补助,以避免病原进一步传播扩散。 3.3 加强技术研发 3.3.1 疫苗和诊断技术研发。疫苗方面,重点研发猪瘟、猪蓝耳病新型基因标记活疫苗和高效灭活 疫苗;诊断技术方面,重点研发用于区别疫苗免疫 和野毒感染的鉴别诊断技术、用于监测外来病的新 发疫病诊断技术、用于大规模监测的高通量检测技 术和用于现场采样的快速采样技术。 3.3.2 净化集成技术研究。在技术集成方面,要体现综合性,既要加强免疫预防、监测诊断等应用技术,也要加强及时淘汰、无害化处理、检疫隔离 等管理措施,同时要体现层次性。国家层面要制定 单病种净化技术指南;地方层面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区域性操作方案。在技术示范方面,优先在防疫意识强、基础条件好的种猪企业中开展净化,优先选择具有较好技术支撑、较小污染面的病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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