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医战略

政府购买动物防疫公益性服务的框架探析

日期:06-08 作者:陈月明- 小 + 大

        2.3.4 部分动物检疫协检工作。当前的动物检疫工作依法应当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实施,但随着养殖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改革撤并,单纯依靠兽医部门已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从国际看,多数国家在本国境内动物流通中,普遍将动物检疫作为一项技术措施,将对动物健康的检查权赋予符合条件的指定兽医人员具体实施。动物检疫是《购买服务办法》中明确列举的一项购买服务内容,具备实施的政策基础。通过调研了解,由于编制压缩、工作任务增加,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编外用工现象较多,面临着很大的劳动关系法律风险,因此可考虑将动物检疫协检工作纳入政府购买动物防疫公益性服务范围,在短期内引导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与劳务派遣企业合作,解决编外员工的劳动关系问题;待具备条件时,委托由执业兽医、具备一定水平的乡村兽医组成的动物诊疗机构或引导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编制外员工成立检疫服务公司承担动物检疫协检工作,引导兽医人员更好地服务于养殖业。
        2.3.5 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风险评估、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目前兽医技术支撑机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所建设的兽医实验室已具有相当规模,具备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上述各项兽医技术工作的能力,且应属于《购买服务办法》中规定的“检测、监测服务”等技术性服务范畴。
        2.4 购买形式
        在实施政府购买动物防疫公益性服务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购买服务办法》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并签订购买合同。
        3 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动物防疫公益性服务的思考
        3.1 厘清服务内涵,制定指导意见
        动物防疫公益性服务涉及兽医服务的各个环节,内容十分丰富,需要对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动物检疫、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进行深入分类研究,明确适于采取购买形式实现的动物防疫公益性服务范畴。研究制定政府购买动物防疫公益性服务的指导意见,明确购买动物防疫公益性服务的指导思想、购买范围、购买客体、购买程序、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等内容,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体系,引导各地积极探索政府购买动物防疫公益性服务的形式。
        3.2 加强扶持支撑,培育承接主体
        一是继续推进执业兽医制度建设,落实执业兽医人员配备规定,对服务农村的执业兽医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引导动物诊疗机构和执业兽医到农村服务。二是在金融、税收、项目配套等方面,对社会力量开设的兽医社会化服务机构给予优惠和支持,通过政府引导和市场配置等手段,提高对购买服务的财政支持力度,使其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三是研究提出对新成立的承担公益性服务工作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补贴标准给予优惠待遇,在设施设备购置中,参照农机补贴方式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
        3.3 积极稳妥探索,巩固体系建设
        政府购买动物防疫公共性服务是一项新生事物,各地在探索过程中积累了一定经验,但是否适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采取何种购买形式,均与各地的兽医体系建设情况、养殖业发展模式等客观条件密不可分。建议在研究推进此项工作时可考虑将更大的自主权赋予地方人民政府和兽医主管部门,鼓励各地基于现行法律规定,因地制宜研究具体的购买内容和实施措施,对阶段实施效果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宣传与推广,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购买服务新局面。同时,要警惕全面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导致基层兽医机构被进一步撤并的风险,在推行购买服务模式的同时,指导基层兽医机构将工作重心逐步有序向监督管理只能转变,巩固兽医体制改革成果,确保基层防疫根基不因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受到过大冲击。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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