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成效确认 1、种公猪、生产母猪猪瘟抗体合格率95%以上,抗体整齐度高、离散度小,生产成绩稳定。 2、初步达到免疫净化标准1年后,在生产母猪群设立2%-3%(最低10头)哨兵母猪(猪瘟抗体阴性),分散在不同栏舍,1个月内检测抗体阴性,哨兵母猪在配种前、孕后40-50天和80-90天、产后2周检测猪瘟抗体阴性。 3、净化实施完成后连续二年,生产成绩正常稳定。种猪群每年按10%比例检测一次,确认净化效果。 (四)维持净化 完成免疫净化2年后,按种公猪普检、生产母猪抽检10%的比例,每年检测1次;选留后备种猪、引进种猪或精液时100%检测。 四、非免疫净化方案 (一)适用条件 达到猪瘟免疫净化标准并退出免疫2年以上的猪群。 (二)监测净化 1、种公猪:每半年集中普检1次。抗体检测阴性猪继续留用,不达标猪淘汰。 2、生产母猪:每年普检1次,集中普检或每季集中检测25%。抗体检测阴性猪继续留用,阳性猪淘汰。 3、后备种猪:在选留混群前普检1次。抗体检测阴性猪留用,阳性猪淘汰。 4、引进种猪:抗体检测阴性猪方可混群,如外购精液,确保精液病原学阴性和供体抗体阴性。 (三)成效确认 连续2年种公猪、生产母猪、后备种猪、引进种猪、育肥猪抗体检测全部阴性。 (四)维持净化 净化猪场第1年种公猪、后备种猪、引进种猪100%检测,生产母猪、育肥猪每季度抽选30头以上检测;抗体仍保持全部阴性的,以后每隔1年对种公猪、生产母猪、后备种猪按10%抽检。 五、配套保障措施 (一)健全生物安全体系 地理位置、有效屏障、结构布局、设施设备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相关要求;生活管理区、生产区、隔离区(分设引种隔离圈、病猪隔离圈)、粪污病害处理区,以及各功能圈舍、道路(净道、污道)设置、间距符合防疫要求;消毒、无害化处理、防鸟防鼠防虫等防疫设施设备齐全。 (二)落实生物安全措施 建立并有效落实各项清洁消毒制度;谢绝参观,限制外来车辆、人员、物品入场;场内工作人员不对外兼职,工具用品专舍专用;粪污、流产物和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定期杀虫灭鼠;所用弱毒疫苗经严格检测无外源性猪瘟污染,接种疫苗避免共用针头。 (三)实行科学饲养管理 坚持自繁自养、分群饲养、封闭管理和全进全出饲养模式,有条件的分点、分区饲养;不饲养其它动物;使用符合相关卫生标准的饲料和饮水,禁止使用动物源性饲料;引种(含精液、胚胎等)来源于本病阴性且持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引进猪取得“三证”(种畜禽合格证、动物检疫证、种猪系谱证);混群前严格隔离检测;健全各种生产和防疫档案记录。 (四)配备专业设备人员 在生产区外设置兽医实验室,配备适宜的设备及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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