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农业标准咨询服务体系 明确农业标准化技术咨询和服务机构,利用信息技术,加强政务平台建设,完善网络环境,建立起集项目管理、技术协作、意见征求、标准发布、标准宣贯、意见反馈于一体,公开、透明、快捷、高效的开放式互动平台。特别是要利用好网络、手机等新媒介,开展主动式“上门”服务,使立项、评审中的国内外标准信息都能实时传送至各利益相关方,切实提高全社会的认知度和参与度。在技术服务中,既要调动技术管理部门的积极性,又要发动社会力量,利用专业咨询机构,形成优势互补的咨询体系,建成标准制修订与宣传、培训、服务相结合的一体化工作机制。 (五)建立农业标准实施应用体系 在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场)建设项目的基础上,增加资金规模,围绕优势农产品全面深入实施农业标准化。同时,理顺职能部门内部工作机制,转变工作职能和方式,做到4个结合:(1)将农业标准化与农业行政监管相结合。各级各地的农业综合执法队伍在开展行政执法时,应将农业标准作为重要执法依据。(2)将农业标准化与农业基建财政项目相结合。要加强与发改、财政、科技等资金和项目管理部门的合作,农业系统实施的各类财政项目,应将农业标准化作为项目立项和考核验收的重要指标之一。(3)将农业标准化与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相结合。通过优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补贴,充分调动企业、协会的积极性,使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组织农民全过程应用农业标准。(4)构建标准制定部门与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的结合机制,把标准化技术推广作为农牧渔技术推广系统的当然职责,纳入工作计划,实施有效考核。 (六)建立农业标准绩效评价体系 要制定《农业标准化评价规范》和标准评价表,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引导和规范标准化的推进。结合标准的适用范围,设置以标准适用对象为基础的数据采集点,利用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专业调查机构、网络等,对各项标准特别是重大标准进行适用性调查和效益评价,为标准的后期修订和推进提供依据。对标准实施进行评价要重点回答3个问题:(1)标准本身技术上是否存在不足,与现有法律法规和其他标准是否冲突、交叉或矛盾。(2)标准是否能解决行政监管、产业发展上的问题,有影响还是有促进,有什么影响,有多大促进。(3)是否需要修订,需要修订哪些指标内容。需修订的标准应尽快列入标准计划进行修订,需废止的应尽快公告废止。 (七)建立农业标准国际化体系 要制定《农业标准国际化发展规划》。依托基础扎实的技术单位,充分利用专业咨询机构等社会资源,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以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国际动物卫生组织(OIE)和我国主要贸易国为目标,动态跟踪、研究、评议和预警国际国外技术法规、技术标准,积极参与国际组织的活动,将我国标准适时上升为国际标准,扩大我国在国际标准制定中的话语权。同时围绕我国主要优势农产品和各地区的特色农产品,积极采用适用国际标准,逐步建立标准制修订的国际-国内联动机制,推动我国农业标准的国际化进程。 (八)健全农业标准化工作体系 充分发挥相关单位的技术力量,强化行政管理和技术支撑队伍,完善农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建设一批农业标准化技术机构。(1)建立中央层面的农业标准化政策议事机构——农业标准化专家委员会,负责相关政策和重大问题的集中研究。(2)建立一批全国性、专业性农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不同产业的标准化工作。技术委员会委员组成应尽可能扩大范围,要广泛吸纳科研、推广、加工、贸易、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吸收中介组织、行业协会、企业等利益相关方参加。(3)农业部门应当建立综合性的农业标准化技术管理机构,负责从技术层面集中管理和指导农业标准体系建设和实施工作,联系农业标准化专家委员会和各专业技术委员会,协助行政组织协商和处理重大问题,开展国家层面的宣传、培训、技术咨询和服务工作。地方农业部门也要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健全农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围绕地方主导产品建立地方农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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