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标准制定中各利益相关方间缺乏有效衔接 标准是协调的产物,要求立项时能反映行业监管和产业发展需要,制定中讲究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审定时专家要有代表性,相关利益方的意见要尽可能协商一致。而我国目前在标准的立项上虽然进行了公开征集,但在操作上主要由农业各相关部门、科研院所、教育机构等技术机构提出建议,企业等产业界的意见表达渠道不畅。项目评审中尚未形成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机制,基本上属于“内循环”,与外界特别是企业等利益相关方的联系非常少。如此导致标准制定后使用率不高,也使得企业对农业标准化工作缺乏积极性。 (七)标准制定、宣传、实施、反馈、复审间缺乏有效衔接 标准从立项到复审应是个闭合环路。但我国目前普遍存在重制定、少宣传、轻实施、缺反馈、难复审的现象,其中宣贯薄弱和复审不力的问题最为突出。如在复审的问题上,按照国际通行做法,一项标准一般经过3~5年即应当复审修订1次。而我国现行的农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标龄在10年以上的占37%以上,5~10年的占36%以上,两项合计超过73%。由于标准复审修订不及时,造成许多技术内容相对陈旧。而在宣贯方面,对网络、电视、手机等媒体的利用十分有限,行业协会、合作组织的作用发挥远远不足。 (八)各层次标准体系间缺乏有效衔接 农业标准体系应是由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各个层级的标准相互支撑、相互联系构成的有机整体,需要中央、地方、中介组织、企业等各个方面在统一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下分工负责,共同构建。然而受制于目前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的制约,涉农部门各自为阵,信息不通,交流不畅,致使目前的农业标准体系左右联系少,上下不系统,中央各部门标准体系间,中央和地方标准体系间,政府、协会和企业标准体系间缺乏有效衔接,没有发挥出整体合力。 二、我国农业标准化的推进思路 农业标准化是过程不是结果,是手段不是目的。只有把农业标准化放在时代大背景下,围绕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统筹部署,农业标准化才有意义;只有把保障安全和提高效益作为根本出发点,农业标准化才能充满活力。因此,以服务产业为核心,以保障安全和促进发展为根本任务,从战略角度构思产业标准化新框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国推进农业标准化的基本思路应该按照全面推进有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的总体部署,紧紧围绕《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和《特色农产品布局规划》所确立的经济附加值较高的大宗农产品、出口农产品、鲜活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等优势特色农产品,以产品为单元,以种养殖产地环境、动植物种质资源、农业投入品使用、动植物疫病防控、种养殖措施、采收捕捞、加工储运、销售等全过程环节为链条,以服务行政监管和促进产业发展为目的,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产业技术标准体系等八大体系。 从机制上看,在标准体系的建设方面,要发挥政府、市场两只手的作用,共同推进;在标准的制修订上,要构建各环节分工合理,相互协调,互为支撑的长效机制;在标准的应用方面,要将农业标准与行政监管紧密结合起来,将推进农业标准化与发展农业产业化结合起来,通过项目、资金、政策等激励措施,发挥企业、合作组织等市场力量的作用,推进农业生产全面实施标准化;在职责分工方面,要建立政府主导,市场引导,协会、企业、技术机构分工明确、互为补充的工作体系,逐步形成上下一体、良性互动的农业标准化总格局。 在新的框架里,政府应赋予协会(专业合作组织)更大的自由度和自主权,可以由协会制定的标准政府应放权由协会自主决定。现阶段,政府需要加强对协会标准化工作的宏观引导和扶持,协会的标准化工作经费应纳入政府的财政预算中,但协会的标准化工作政府不要过多干预。 三、推进农业产业标准化要着力构建八大体系 (一)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 一要重点完善农兽药等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法》已明确农兽药残留标准的制定发布职责。当前,要全面复审现有农业标准,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在现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基础上,在保证人和动植物健康的前提下,兼顾国内生产与国际贸易需求,接轨国际食品法典(CAC),重点制定和修订一批农药、兽药等残留限量及检测方法标准,解决目前我国禁用农兽药缺方法,登记农兽药缺限量,贸易敏感农兽药缺乏应对措施的问题,尽快做到我国登记使用的常用农兽药和禁用农兽药都有科学合理的限量规定和配套完善的检测方法。二要完善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标准体系。围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实施,重点借鉴国际标准化组织、欧盟等的管理规范和检测标准,加快制定,以更好地服务转基因行政审批安全评价,服务转基因产品检测,服务转基因标识管理,规范转基因产品市场秩序。 |
上一篇:食品中农药残留检测发展的新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