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标准

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

日期:03-04 作者:阳光畜牧网- 小 + 大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工作,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委员会是在农业部领导下依法开展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为动物卫生风险管理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的组织。
  第三条 委员会由农业部负责组建和管理。
  第四条 委员会坚持科学、公正、透明的原则依法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及委员若干名。
  第六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农业部主管副部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农业部有关司局、直属单位领导担任;委员由在动物卫生风险评估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及管理和实践经验丰富的专家担任。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均由农业部聘任。
  第七条 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组,在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八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订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规划和计划,提出动物卫生风险评估的方针、政策及技术措施建议;
  (二)审定动物卫生风险评估准则、指南等规范性技术文件;
  (三)负责重大动物疫病、外来动物疫病和新发动物疫病的风险评估工作;
  (四)负责动物卫生状况、动物及动物产品卫生安全水平等风险评估工作,审议有关动物卫生风险评估报告;
  (五)研究评估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贸易组织(WTO)相关动物卫生风险评估标准、准则,并提出对策建议;
  (六)开展动物卫生风险评估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与国际合作工作;
  (七)负责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
  (八)审议修订委员会章程,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九)审核委员会经费预算及决算;
  (十)完成农业部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条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为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该中心为办公室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
  第十条 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委员会的各项决定,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起草动物卫生风险评估准则、指南等规范性技术文件;
  (三)负责建立和管理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库,负责组成和派出评估专家组;
  (四)组织实施动物卫生状况、动物及动物产品卫生安全水平等风险评估工作,组织审议有关动物卫生风险评估报告;
  (五)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病、外来动物疫病和新发动物疫病的风险评估工作;
  (六)组织研究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贸易组织(WTO)相关动物卫生风险评估标准、准则;
  (七)组织开展动物卫生风险评估技术培训、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与国际合作等工作;
  (八)筹备委员会会议,承办委员会换届组织工作;
  (九)编报委员会经费预算及决算,管理委员会工作经费;
  (十)承担委员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委 员
  第十一条 委员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农业部有关司局、直属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兽医、畜牧、水产等部门推荐,由农业部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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