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兽医处方中包含兽用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的,每种兽药应当另起一行。 6.兽药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计量单位:质量以千克(kg)、克(g)、毫克(mg)、 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有效量单位以国际单位(IU)、单位(U)为单位。 7.片剂、丸剂、胶囊剂以及单剂量包装的散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多剂量包装的散剂、颗粒剂以g或kg为单位;单剂量包装的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多剂量包装的溶液剂以ml或l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单剂量包装的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多剂量包装的注射剂以ml或l、g或kg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兽用中药自拟方应当以剂为单位。 8.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当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9.执业兽医师注册号可采用印刷或盖章方式填写。 五、处方保存 1.兽医处方开具后,第一联由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单位留存,第二联由药房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留存,第三联由动物主人或者饲养单位留存。 2.兽医处方由处方开具、兽药核发单位妥善保存二年以上。保存期满后,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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