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积极协调农业(畜牧)、卫生、财政、交通、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做好应急处置的保障工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当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并按规定做好储备物资的保养工作。 各通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等予以优先待遇。无线电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无线电管制工作。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 应急队伍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由农业(畜牧)、公安、卫生、工商行政管理、交通和军队、武警部队等有关单位的人员及有关专家、执业兽医组成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 应急预备队伍由四部分构成,即由公安部门组成的封锁分队,负责疫情现场的封锁,控制人员和车辆的出入;由农业(畜牧)主管部门组成紧急防疫分队,负责现场消毒、疫情诊断、病料采集、调查病因和病源,对健康动物进行紧急预防接种、控制病死动物以及其他可能造成疫源扩散产品的移动;扑杀分队在兽医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下,负责发病及同群动物的扑杀工作;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分队在农业(畜牧)主管部门指导下,按规定进行环境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的组成单位和人员平时由所在部门、单位管理,参加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在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由各级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动使用,并按有关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实施疫区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应急处置工作。 6.2.2 物资保障 各级农业(畜牧)主管部门应当按计划和本级政府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的需要,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相应的紧急防疫物资(参照《河北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指导意见》),并负责维护、保养和更新,使之处于完好状态。 紧急防疫物资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 6.2.3 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重大动物疫情确认、疫区封锁、扑杀及其补偿、消毒、无害化处理、疫源追踪、疫情监测以及应急物资储备等应急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市、县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 每年用于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动物补贴和疫情处理、疫情监测所需的经费,各级财政要予以保障。具体经费补助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农业(畜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的,各级财政部门要予以追加,以保证支出需要。 市、县财政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各级农业(畜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有关科研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以及先进技术、装备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的科技含量。 6.4 培训与演习 市、县农业(畜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的培训。 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 (1)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的知识。 (2)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应急预案。 (3)个人防护知识。 (4)治安与环境保护。 (5)工作协调、配合等要求。 市、县农业(畜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资金和实际需要,每年有计划地组织演练,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的工作能力。 7 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农业(畜牧)主管部门应根据形势发展要求及时更新、修订和补充本预案,报市政府批准后修订。 7.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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