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邢台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日期:02-15 作者:佚名- 小 + 大

3.3.4 报告内容

(1)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2)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

(4)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5)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3.3.5 先期处理 

在疫情报告期间,有关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采取现场流行病学调查、隔离、消毒、限制人员物品流动等控制措施。根据专家委员会的建议,县级以上政府可以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无害化处理等措施。 

4 应急响应与终止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市政府和疫情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应急响应,并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以及疫情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预警和应急响应的级别。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在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县(市、区),当地农业(畜牧)主管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立即组织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按照市农业(畜牧)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响应

4.2.1特别重大(Ⅰ级)和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市政府按照《国家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河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4.2.2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1)市政府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市农业(畜牧)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对超出县(市、区)政府处理能力或市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理的,由市政府作出启动本预案的决定。必要时,可向省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2)市农业(畜牧)主管部门 对较大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按规定向本级政府、省农业(畜牧)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a.组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的调查处理工作;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b.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对疫情进行评估,对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提出建议。

c.根据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组织实施紧急免疫和预防控制措施。

d.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e.针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f.开展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g.组织专家对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3)县(市、区)人民政府

a.在上一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b.根据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紧急调集本行政区域的各类专业应急队伍、人员以及应急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

c.按规定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的疫区涉及2个以上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发布封锁令;

d.在本行政区域内限制或者停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活动,扑杀染疫动物和相关动物,组织对病死动物、动物排泄物、被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动物圈舍、用具、场地、被污染物品进行严格消毒。根据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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