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医战略

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政策实施情况

日期:09-14 作者:曹翠萍- 小 + 大

  经国务院批准,2015年1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通知》(人发〔2015〕99号)(以下简称《通知》),对1997年发布的两项津贴进行调整。这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农业和畜牧兽医事业单位从事有毒有害和有传染危险工作职工的关心和重视。广大基层畜牧兽医工作人员为之振奋,也十分关切如何落实新的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政策。为此,笔者对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政策的历史沿革、执行情况进行了研究,分析了新津贴政策调整情况,并提出了推动落实新政策的建议。
        一、津贴政策历史沿革
  1982年之前,我国各地陆续制定实施了当地的畜牧兽医人员保健(医疗卫生)津贴办法;1982年,原农牧渔业部、劳动人事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通知,对农业单位专职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试行保健津贴;1983年,原国家农牧渔业部、劳动人事部和财政部颁发了《畜牧兽医工作人员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在国家层面对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发放范围和津贴等级标准进行了规范,以更好地保护广大畜牧兽医人员的健康,鼓励他们热爱本职工作,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共同做好人兽共患病的防治和公共卫生管理;1997年原人事部、财政部和农业部联合印发通知,对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进行调整,发放范围原则上仍按1983年颁发的《畜牧兽医工作人员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规定执行,津贴等级仍划分为三类,津贴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2至15元、9至11元、4至8元分别调整为每人每天3元、2.5元、2元。
        二、津贴政策落实情况调查
  为更好地了解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政策落实情况,2015年4月,对参加全国农牧渔业大县局长轮训畜牧大县兽医局长培训班的学员们进行了问卷调查,并对收回的86份问卷进行了分析(表1)。

   调查对象涉及30个省86个县。从调查情况看,目前实施该项政策的共有49个县。从津贴标准上看,其中40个县实行的是1997年标准,6个县实行的是1983年标准,3个县根据当地实际制定了本地标准。从经费渠道上看,各地省、市两级都没有安排相应经费,所有经费都在县一级解决。其中,有的地方将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列入县级财政预算,有的地方从自有经费,主要是返还的动物检疫费中予以解决。从享受津贴人员的单位结构看,其主要包括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乡镇畜牧兽医站、动物卫生监督所,还有部分县的畜牧兽医局、畜牧站、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有10个县的动物卫生监督所相关人员曾经享受津贴,后来因为单位参公管理,不再享受该项津贴。此外,多数地方临时参加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畜牧兽医工作人员没有享受到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政策。
        三、新政策特点
  对照1997年津贴政策,新的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政策有以下特点。一是津贴等级分类不变。根据工作性质、防护难易及危害身体健康程度等,仍分三类津贴,分类内容仅做个别文字调整。二是津贴标准提高幅度较大。新调整的三类津贴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450元、350元和260元,与1997年同类津贴标准相比,大约提高了4倍。三是经费列支渠道不变。发放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列支。四是强调了临时人员享受津贴的权利。除了专职从事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畜牧兽医工作人员,临时参加上述工作的人员,根据实际接触情况,也能享受相应类别的津贴,并按实际接触天数折算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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