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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

日期:06-24 作者:农业部- 小 + 大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 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精神,进一步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增强食用农产品消费信心,现就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快推进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要求,全面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应用,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健全法规制度和技术标准,建立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国家平台”),加快构建统一权威、职责明确、协调联动、运转高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实现农产品源头可追溯、流向可跟踪、信息可查询、责任可追究,保障公众消费安全。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推动与市场引导相结合,明确政府、生产经营主体、社会化服务机构的职责定位,调动各方积极性;坚持统筹规划与分步实施相结合,做好顶层设计和整体规划,先行开展试点,分步推广应用;坚持农业部门主导与部门协作相结合,建立追溯管理与市场准入衔接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保障追溯体系全程可控、运转高效。
  (三)主要目标。建立全国统一的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选择苹果、茶叶、猪肉、生鲜乳、大菱鲆等几类农产品统一开展追溯试点,逐步扩大追溯范围,力争“十三五”末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有条件的“菜篮子”产品及“三品一标”规模生产主体率先实现可追溯,品牌影响力逐步扩大,生产经营主体的质量安全意识明显增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步提升。
  二、全面统筹规划,实现整体推进
     (四)建立追溯管理运行制度。出台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明确追溯要求,统一追溯标识,规范追溯流程,健全管理规则。加强农业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健全完善追溯管理与市场准入的衔接机制,以责任主体和流向管理为核心,以扫码入市或索取追溯凭证为市场准入条件,构建从产地到市场到餐桌的全程可追溯体系。鼓励各地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产品追溯管理地方性法规,建立主体管理、包装标识、追溯赋码、信息采集、索证索票、市场准入等追溯管理基本制度,促进和规范生产经营主体实施追溯行为。
   (五)搭建信息化追溯平台。建立“高度开放、覆盖全国、共享共用、通查通识”的国家平台,赋予监管机构、检测机构、执法机构和生产经营主体使用权限,采集主体管理、产品流向、监管检测和公众评价投诉等相关信息,逐步实现农产品可追溯管理。各行业、各地区已建追溯平台的,要充分发挥已有的功能和作用,探索建立数据交换与信息共享机制,加快实现与国家追溯平台的有效对接和融合,将追溯管理进一步延伸至企业内部和田间地头。鼓励有条件的规模化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建立企业内部运行的追溯系统,如实记载农业投入品使用、出入库管理等生产经营信息,用信息化手段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六)制定追溯管理技术标准。充分发挥技术标准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按照“共性先立、急用先行”的原则,加快制定农产品分类、编码标识、平台运行、数据格式、接口规范等关键标准,统一构建形成覆盖基础数据、应用支撑、数据交换、网络安全、业务应用等类别的追溯标准体系,实现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统一追溯模式、统一业务流程、统一编码规则、统一信息采集”。各地应制定追溯操作指南,编制印发追溯管理流程图和明白纸,加强宣传培训,指导生产经营主体积极参与。
  (七)开展追溯管理试点应用。国家平台将于2017年上线,届时将选择部分基础条件好的省份开展区域试运行,根据试运行情况进一步完善国家平台业务功能及操作流程。优先选择苹果、茶叶、猪肉、生鲜乳、大菱鲆等几类农产品统一开展试点,不断总结试点经验,探索追溯推进模式,逐步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运行机制,进一步加大推广力度,扩大实施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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